各设区市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现将《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1.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
2.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
3.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属国内首家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对省科技厅已立项支持过的一致性评价品种不再重复补助。
第四条
1.对在省内转化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创新药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实际投入研发费用30%,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在省内转化的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改良型新药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实际投入研发费用2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有多个适应症、多个规格的,研发投入合并计算。
2.对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属国内首家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别按不超过其研发评价成本的40%、30%和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如有多种规格,评价成本合并计算。
第五条
1.企业应是在闽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的企业。
2.事业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生物医药研究基础和条件的省属事业单位、中央驻闽科研单位、各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
3.承诺申请奖补资金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在福建省落地产业化。
4.申报单位、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为列入项目管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且未被列入涉黑涉恶名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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