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19-05-16 11:12 浏览量:

为保障我市科技咨询与评估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行为规范、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领域、行业科技与管理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按照共建共享目标建设的专家库。 

  二、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四、泉州市科技局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内部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五、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我市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市政府经济顾问组专家、部分稀缺人才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科技管理专家还应满足从事科技公共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企业科技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过科技类社会组织负责人10年以上;财务管理专家应具备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熟悉科技研发经费管理;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中央或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六、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入库的方式。包括公开征集、入库申请、批准入库等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在其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等载体发布公告,向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本地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专家。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组织指导本地专家申请入库。 

  (二)入库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专家自行登陆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域名http://shenbao2.qzkj.gov.cn/)进行注册、填写《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登记表》、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专家由属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直单位专家由泉州市科技局直接审核(有推荐权的高校、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由所在单位审核)。 

  (三)批准入库。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集中推荐入库的方式,常年受理入库申请,根据推荐情况,市科技局每季度集中推荐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会议通过后批准入库。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七、信息更新。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任何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八、专家出库。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由专家本人自动退出或者由专家库管理部门移除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四)评审失职; 

  (五)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专家遴选管理 

  九、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委托评审验收及“双随机”检查等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其他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十、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由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包括专业领域、回避要求、数量等),抽取部门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候选专家,由专家使用人按照抽取的序号依次与候选专家联系,直至确认参加专家数量符合要求,最终确定正选专家名单,并记录联系情况,对不能参加的应注明原因。如遇到专家数量不足,则按尚缺数量的3倍再次随机抽取;如专家使用人认为专家库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或匹配专家不足拟邀请专家人数3倍时,可由使用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特邀等方式遴选专家。候选专家名单、正选专家名单一式三份,由抽取相关人员(抽取部门、使用部门和监督部门)签名确认,并分别保存备查,以上过程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十一、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专家评价表》,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十二、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使用人应根据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相关回避规范,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专家权利和义务 

  十三、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市科技局发给“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证书,享有参与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的权利。入库专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专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有权对科技咨询等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十四、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咨询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陆泉州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或书面通知管理单位更新。 

  (五)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评审开始后,手机应关机并交由专家使用单位统一保管,如确实需进行通讯时应向专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获得允许后方可进行通话。 

  (六)专家参加评审应签订承诺书。 

 

  监督评估与罚则 

  十五、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后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公正性。专家库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可向外泄漏专家信息,专家库严禁作为商业用途。 

  十六、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如有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视情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把关,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十八、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资格。 

  十九、专家在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科技活动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被举报,将启动调查。查实专家存在违规的情况下,将进行相应处罚,将违规行为记录备案,并书面告知本人。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一)不公平公正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二)私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等违反保密原则行为; 

  (三)擅自以复印、拍照等方式保留甲方提供的材料副本,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正常评审; 

  (五)未遵循回避原则; 

  (六)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咨询; 

  (七)其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被认定为严重违规的专家将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报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予以全市通报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其他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及影响情况给予暂停其参加相关评审咨询工作的资格6-36个月的处罚并予以个人通报。专家对违规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报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十一、本办法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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