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科规〔2025〕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中试验证平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泉州市中试验证平台管理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泉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发展,规范中试验证平台认定管理,根据《福建省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5-2028年)》(闽科综〔2025〕3号)、《泉州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泉政办规〔2024〕8号)、《泉州市推动中试验证平台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泉政办明传〔2025〕19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泉州市中试验证平台(以下简称“中试验证平台”),是指聚焦产业成果转化应用关键环节,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验证项目遴选开发、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载体。
(二)中试验证平台应具备公共服务能力,有明确的中试验证服务清单,公共属性突出,由企业、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牵引,自愿建设、自主结合,实行机制灵活、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三)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中试验证平台的入库培育、认定及管理等事项。泉州市中试验证平台采取“先入库培育,后评估认定”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
(四)泉州市科技局会同泉州市工信局统筹负责中试验证平台入库培育、认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中试验证平台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内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培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中试验证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五)依托单位承担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中试验证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拟制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
2.聘任中试验证平台运营管理团队,组建中试验证项目遴选顾问团队和中试验证服务人才团队。
3.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试验证平台入库培育及认定申请,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配合做好中试验证平台的认定、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4.对获得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台账管理及核算,统筹用于中试验证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三、入库培育
(六)申报入库培育的中试验证平台依托单位须为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或泉州区域外独立法人机构(央企、高校、省部级科研机构)在泉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拟建设的中试验证平台位于泉州区域内。
多主体联合共建的中试验证平台,联合单位(含依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以牵头单位为主申报;依托单位应承担平台建设及运营的主要任务,联合单位承担平台建设重要工作。
依托单位不得再以联合单位身份,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同领域中试验证平台。
(七)申请入库培育的中试验证平台依托单位,应提供入库申请材料,包括:
1.平台建设信息简表;
2.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的意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运营模式、设备购置资金预算(包括现有设备金额及新购置预算)、人才团队建设、预期成果及效益等;
3.平台建设的基础、水平及在本行业中的地位;
4.公共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
5.联合建设协议书(如有请提供);
6.近2年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八)中试验证平台入库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平台建设的可行性。初审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泉州市科技局。中央、省在泉企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高校院所直接报送至泉州市科技局,由泉州市科技局完成初审。
泉州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平台建设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研究确定中试验证平台入库培育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建设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入库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平台建设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平台建设顺利推进。
四、评估认定
(九)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入库平台,可申请评估认定:
1.按照入库培育提交的建设与运营方案,完成平台建设并正常运营,中试验证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相关标准。
2.固定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至少拥有1条(个)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的中试验证线(平台);拥有承担中试验证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3.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验证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10名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验证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人员能够完成中试验证服务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验证等工作;负责人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4.中试验证及成果转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开展中试验证项目3项(含)以上,其中至少成功实现1项成果的产品化、系统化;
(2)已创办或孵化1家(含)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5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3)实现中试验证服务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金额200万元以上。
5.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
(十)达到泉州市中试验证平台认定评估条件的,由依托单位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送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科技局会同泉州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中试验证平台名单,经研究且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并统一命名为“泉州市××(领域)中试验证平台”。
(十一)获批省级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的,可不经过入库培育,直接申请认定泉州市中试验证平台。
五、管理与监督
(十二)入库培育的中试验证平台应于每年1月底前,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泉州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情况和当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中试验证平台实行滚动培育、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每间隔3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中试验证平台认定资格:
1.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未通过;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污染等事故;
3.出现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情况;
4.中试验证平台存在以下情形,且经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后,建设依托单位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1)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按期报告;
(2)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
(3)连续两年未开展对外中试验证服务或不再具备中试验证服务能力;
5.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情况。
被取消中试验证平台认定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四)中试验证平台发生名称、地址、法人、经营范围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泉州市科技局审核。
六、支持措施
(十五)经认定为中试验证平台的,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泉政办规〔2024〕8号)出台后(即2024年10月31日后),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进行运营绩效评估,按中试验证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营主体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十六)对重大中试验证项目在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单列申报渠道,获得立项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企业自主立项的单项实际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中试验证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中试验证阶段的研发投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
(十七)鼓励我市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加大对我市中试验证平台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投资机构为中试验证平台提供低息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七、附则
(十八)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