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在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出台一份政策、建设一个科技大市场、搭建一批国字号创新平台、设立一笔成果转化基金、实施一批科技合作项目、培育一批科技服务机构和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经理人队伍,补给需求端、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主动对接产业,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来泉落地转化,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市科技局牵头起草《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各项相关政策文件。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2017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2016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2017年11月2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闽政〔2017〕48号)、2018年1月29日,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闽政办〔2018〕8号)、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9月10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和2019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先后就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三个方面进行梳理整合,起草形成本意见。10月12日,洪自强常务副市长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题研讨,根据会议精神,及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对《若干意见》再次做出修改。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落实衔接情况
本《若干意见》全文共7个方面,20条意见,主要针对我市高校、科研机构较少,民营企业众多且研发实力不强的现状,聚焦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补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短板,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在积极推动泉州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同时,着力谋划从外地引进一批优质科技成果、专利来泉转化、落地、投产。包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创新创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拓宽科技成果转移空间、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等七个方面,是我市第一份专门为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而形成的政策文件。
各项条款中除第10条中的“高端科研平台建设奖励”、第11条中的“每年组织一批科技合作项目”、第15条中的“市专利奖评选”、“省级以上专利奖在泉落地产业化奖励”和第17条“科技特派员(团队)奖励”5条为沿用市里原有政策;第11条中的“企业参展补贴”和15条中的“国家科技奖成果在泉落地转化奖励”为省内创新外,其他均为落实、深化并具体化国家、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与国内、省内同类型城市对比,我市的政策内容和奖励措施有新拓展,涵盖面最广。主要内容如下: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包含第1、2、3条)
主要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深化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的自主权。
(二)激励创新创业(包含第4、5、6条)
成果转移转化后,可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同时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包含第7、8、9条)
7.建立开放统一的科技大市场,对平台运营机构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8.补给需求端,对企业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9.按工作成效,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最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拓展科技成果转移空间(包含第10、11条)
10.从我市科研机构和平台建设实际出发,一是布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150万元的奖励,为我市贮备一批“国字号”创新平台主力军。11.一是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产教研融合,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产学研和对外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二是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成果对接会等,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企业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对参展单位给予一定的奖补,此项奖补为省内首创;三是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各类离岸研发中心等。
(五)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包含第12、13、14、15条)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在积极推动泉州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同时,着力谋划从外地引进一批优质科技成果、专利来泉转化、落地、投产。12.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专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13.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的主动对接产业,对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4.企业购买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落地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15.发挥科技奖励在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着力引进国内优秀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一是每两年评选一次泉州市专利奖;二是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三是对于泉州市外获得国家科技奖的成果在泉落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泉州市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在泉州地区落地转化的,其专利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按照《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9]51号)执行。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包含第16、17、18条)
弥补我市科技服务业的短板,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的技术经纪人,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16.推动高校设置培训课程,储备和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是对引进的重大科技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二是按工作成效,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的奖励;17.按工作业绩对科技特派员(团队),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按合作成效,对科特派与基地(企业)合作项目,给予10万元后补助;18.对在我市开展工作好的专业评价机构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扶持经费。
(七)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包含第19、20条)
19. 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0.对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和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等事项给予明确规定;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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