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13 17:38 浏览量:

  现将《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2号)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各项相关政策文件。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2017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2016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2017年11月2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闽政〔2017〕48号)、2018年1月29日,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闽政办〔2018〕8号)、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9月10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和2019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先后就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三个方面进行梳理整合,起草形成本意见。2019年 10月12日,洪自强常务副市长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题研讨,根据会议精神,及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对《若干意见》再次做出修改。2020年1月6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目标任务及涉及范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在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出台一份政策、建设一个科技大市场、搭建一批国字号创新平台、设立一笔成果转化基金、实施一批科技合作项目、培育一批科技服务机构和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经理人队伍,补给需求端、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主动对接产业,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来泉落地转化,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三、主要内容及政策条款解读 

  全文共7个方面,20条意见,包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创新创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拓宽科技成果转移空间、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等七个方面。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包含第1、2、3条) 

  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等文件精神,深化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第一条,完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转让价值评估方式。赋予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资产评估更大自主权。 

  明确规定: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明确规定: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第二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主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第三条,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明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重要形式。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包含第4、5、6条) 

  4条,根据《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比例,赋予科技成果拥有单位一定的自主权,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多渠道推动技术转移转化,明确规定: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获奖科技人员按股权、出资比例取得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取得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5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39号)精神,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6条,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人社﹝2017﹞180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2016﹞30号)等文件执行,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备案。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包含第7、8、9条) 

  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一方面鼓励企业开放式创新,主动承接和转化高校、科研机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大力支持我市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贴近泉州产业、企业和市场,注重科技成果在泉就地转移转化。 

  第七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精神,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开放统一的科技大市场。这是借鉴国内发达地区做法,通过丰富供给端、激活需求端、做强市场端、优化助力端等“四端”协同发力,建设“一个线上网络平台、一处线下服务大厅和一套市场运营体系”三维一体的工作框架,打造人才与科技紧密相结合的一站式技术转移生态系统,促进人才、技术、成果自由流转、自由交易。对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八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明确规定: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已出台相关奖补政策的县(市、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兑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第九条,根据《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精神,对按要求完成一定额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给予奖励。明确规定: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拓展科技成果转移空间(包含第10、11条) 

  第十条,从我市科研机构和平台建设实际出发,加强成果转化载体建设。 

  1.奖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或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奖补额度:一次性1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申报程序:福建省科技厅公布认定名单后,由市科技局负责兑现。 

  2.奖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奖补额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补助15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补助80万元。 

  责任单位:市、县发改(科经)局,财政局。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按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后转报泉州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审核,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确定拟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受到社会质疑的,泉州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上述规定下达相应补助资金。 

  3.奖补条件: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奖补额度: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申报程序:①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后转报泉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拟认定后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受到社会质疑的,泉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上述规定下达相应补助资金。 

  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后转报泉州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后按上述规定下达相应补助资金。 

  4.奖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 

  奖补额度: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补助15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予以补助8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后转报泉州市科技局审核后上报科技部(省科技厅),经科技部(省科技厅)审核认定后按上述规定下达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支持产学研合作融合、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每年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成果对接会等,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搭建沟通平台。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包含第12、13、14、15条)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在积极推动泉州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同时,着力谋划从外地引进一批优质科技成果、专利来泉转化、落地、投产。 

  第十二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整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与相关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合作,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专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引导在泉高校和科研机构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1500万)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包含1500万)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精神,鼓励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企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根据《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精神,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移转化,对民营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技术转移升级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泉州市专利奖,对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泉州市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在泉州地区落地转化的,其专利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按照《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9]5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发挥科技奖励在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着力引进国内优秀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 

  明确规定: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前三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于泉州市外获得国家科技奖的成果在泉落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包含第16、17、18条) 

  第十六条,弥补我市科技服务业的短板,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在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和奖励,充分调动科技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明确规定:鼓励在泉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储备和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鼓励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协会、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泉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协 

  1. 根据《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运行良好、成效突出,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 

  明确规定:对引进的重大科技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完善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源头、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促进技术交易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 号)。 

  明确规定:对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团队根据工作业绩,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与基地(企业)开展的技术合作及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合作成效给予10万元项目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强化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化服务,建立政府、行业、评价机构、评估师“四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着力推进评价机构社会化、评价业务市场化、评价方式专业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基本实现以标准化评价为主的多元化评价新模式。 

  明确规定:扶持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在我市开展工作好的专业评价机构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扶持经费。同时鼓励和引导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包含第19、20条) 

  第十九条,根据《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明确规定:一是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二是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在对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三是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根据《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明确规定: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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