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21-08-03 11:14 浏览量: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财政部、中宣部、科技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我省科普基地名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提升我省科普工作管理水平,提升我省全民科学素养,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情况,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行)》,界定了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的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任务,明确进口单位免税资格核定、复核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落实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

  二、主要内容解读

  《福建省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试行)》包括五章18条,具体由“总则”“进口单位免税资格核定”“进口单位免税资格复核和变更”“违规处理”“附则”五部分组成。

  1.明确了核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单位名单实施细则制定依据,确定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范围主要包括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明确了相关管理单位和有关职责任务。

  2.明确了进口单位进口免税资格的条件,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等条件。

  3.规定申请进口免税资格的核定程序、时间要求。申请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填写《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表》,报送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归口管理单位于9月30日前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和省税务局,共同核定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名单,于11月30日前函告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4.明确了进口单位进口免税资格的复核和变更的程序。申请单位填写《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复核申请表》,提出享受进口免税资格的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与新申请同期进行。

  5.规定了进口单位的禁止行为和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细则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进口单位在本细则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明确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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