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2年1月,福建省科技厅修订并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修订了《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管理规定》在原《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规定(暂行)》(泉科〔2013〕137号)、《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泉科〔2015〕152号)基础上修改了18条、增加合并17条、删除3条,全文共计32条。
三、主要新增、调整、删除部分
(一)合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借鉴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在原先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把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规定的内容合并成一份文件。
(二)新增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政策支持条款。参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对苏区和老区(具体参照市民政局认定标准)申报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在认定的部分定量指标上降低20%。
(三)完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充实完善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定义,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内涵、功能、定位、范围和发展宗旨。
(四)充分对接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国家级、省孵化器认定条件,新《管理规定》增加“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比例”、“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指标,确保了与国家、省指标数据的一致性,提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培育质量,有利于争创省、国家级双创平台。
(五)调整优化有关认定的定量指标。根据泉州实际情况,参照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的做法,调整了有关数量指标:如:将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从原来的5000平方米调减至4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保持原市级管理办法指标,比省级“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有所调减。众创空间从原来的“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调整为“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20个”,工位数与原市级管理办法相同,比省里的“工位不少于30个”调减,关键数量指标大部分和原市级管理办法数量指标保持相近,确保市、省梯度培育。
新《管理规定》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求进行了提升。例如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众创空间“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不含申报年,下同)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在质量指标方面均有要求和提升。
(六)加强了“放管服”有关要求。调整申报程序,构建层级明确的责任体系。新增了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工作规范。
(七)增加促进与发展。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引进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团队等资源,向专业化、生态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
四、范围期限
《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为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由其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和省驻泉科研单位、市直部门、高校,下同)负责所推荐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孵化器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
《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规定(暂行)》(泉科〔2013〕137号)《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泉科〔2015〕152号)同时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陈坚议
联系电话:0595-2257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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