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 :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3-07-19 09:30 浏览量:

  2023年7月17日,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8号)精神,继续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持续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在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分为总则、职责与分工、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附则等七部分。

  (一)总则

  明确项目经费支持对象和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活动,采取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等多种方式,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由市外单位承担。

  (二)职责与分工

  明确项目主管机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经费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预算科目会计核算内容做出相应的定义。

  (四)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明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并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和审批、科研仪器共享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明确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支付结算、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经费报销、决算等经费管理要求,对预算调剂和结余资金使用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项目经费实行包干的适用范围,提出了10项经费管理使用的“负面清单”。

  (六)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明确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各方应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强化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合力。

  (七)附则

  明确了经费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解释权。

  三、主要变化

  (一)职责与分工方面

  推进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管理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在预决算编制、财务报销等方面事宜,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让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科研工作,提高科研经费的产出绩效。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方面

  1.合并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管理规定》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原来9个精简合并为3个,即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和决算。

  2.扩大设备费和劳务费支出范围。明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中列支;将科研财务助理支出纳入劳务费列支;将项目聘用人员“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支出范围。

  3.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分档核定,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扣除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和创新战略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80%。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面

  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直接费用科目中除5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只需提供测算说明,其他费用不需提供测算依据和明细。实行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四)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方面

  1.优化资金支付管理。《管理规定》规定项目经费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并自行选择支付方式随时支付;也可提起项目经费支付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经费直接拨付至单位专用账户。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提高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和使用效率。

  2.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管理规定》还要求对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财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科研人员出国(境)经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科研人员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管理规定》规定科研人员出国(境)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4.下放预算调剂权至项目负责人。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特点,原办法直接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管理规定》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除设备费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予科研人员对直接费用的完全自主调控权。允许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设备费的预算调整应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超过间接费用原预算总额。

  5.改进结余经费管理。《管理规定》进一步放宽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留归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不再限定2年期限。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6.扩大经费包干制适用范围。《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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