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新型研发和对已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复核考评的通知
时间:2017-11-22 09:49 浏览量: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 》(泉政办[2017]150号)精神,培育推动一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1130(星期四)送市行政服务中心27号窗口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泉州市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协作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科研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泉州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泉州。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不低于8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机构填写《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和《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估标准》自评部分(见附件1),附上相关辅证材料,于9月中旬前对照要求进行初审初核后进行申报。

(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接收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对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成果科。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A(评审结果“好”)、B(评审结果“良好”)、C(评审结果“合格”)、D(评审结果“不合格”)四类实行梯队分级管理,拟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新申报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定级。

(四)公示有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对于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公示和核实完毕后,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版《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及证明附件装订成册(2份)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初审初核,并向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电子文档。申报机构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报申请。

(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正式申报时需将将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函、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及申报机构相关材料送市科技局成果科。同时将电子版《申报表》及证明附件的扫描件打包成一个以机构名称命名的压缩包同时发送至科技局成果科邮箱,qzskjjzdb@163.com。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申报机构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申报机构及时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三)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组织对之前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条件和类别进行重新填报和汇总,届时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考评,根据评价结果按A(评审结果“好”)、B(评审结果“良好”)、C(评审结果“合格”)、D(评审结果“不合格”)四类实行梯队分级管理和相应政策支持。

(四)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科:陈馨,联系电话: 22732257

 

附件:1.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2.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估标准

      3.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汇总表

      4.收件时间安排表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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