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1年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1-07-30 11:34 浏览量:

各县(市、区)科技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形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开展2021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认定和众创空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有具体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 

  (三)制定孵化企业、公共设施、人力资源、财务、孵化基(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70%以上; 

  (五)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1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4家以上;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4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12%以上已申请专利;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八)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工作人员不低于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市级众创空间: 

  (一)众创空间运营者需是在泉州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或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机构。实际运营时间需在6个月以上。 

  (二)具有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20个,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路演室、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商务、文印、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三)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10个(入驻时间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应满足“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的要求,且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并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创业团队、企业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具备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拥有不少于1家以上的合作关系或配套不少于50万元的种子基金;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五)众创空间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六)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申报材料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泉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五)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录; 

  (七)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八)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九)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  

  市级众创空间: 

  (一)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众创空间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三)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及取得的运营成效。 

  (四)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团队)与服务场地分布图(需标注在孵企业与服务场地位置和面积)、现场图片等。 

  (五)入驻团队及企业清单及入驻协议复印件(入驻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导师名单及简介、众创空间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六)开展创业活动时间、活动简介及相关照片等证明材料。 

  (七)如果有合作伙伴,应提供合作伙伴和运营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单位)提交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及现场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2021年度已申报省级众创空间的,可视同申报市级众创空间,无需重新申报。 

  (四)今后申报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中推荐。 

  (五)推荐单位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海大厦1楼综合窗口13号);材料报送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材料报送时一并提交推荐函、现场核实表各一式一份。 

  (六)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申请。 

  联系人:陈坚议联系电话:22579329。 

    

  附件:1.泉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 

  2.泉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现场核实表 

  3.泉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 

  4.泉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5.泉州市众创空间现场核实表 

  6.泉州市众创空间推荐汇总表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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