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科规〔2022〕4号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泉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科技经济发展局、教育文体旅游局、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精神,为大学生来泉创业提供免费创业工位(以下简称“创业工位”),规范创业工位设置、使用、管理等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应届和毕业5年内有意在泉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创业工位1个,自入驻当日起,最长可免费使用1年。
二、创业工位建设及管理
(一)各地应积极统筹优质资源,选择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交通条件相对优越地带,建设创新街区、创业特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先使用后补贴等方式,按全市分配的指标数量筹集创业工位。原则上每个创业服务平台认筹的工位数量不得超过该平台工位总数的50%,创业服务平台数量过少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
(二)创业工位提供单独办公工位(原则上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个),具备百兆宽带、共享会议室等拎包入驻的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可提供工商、税务、法务、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
(三)市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筹集本系统的创业工位,并按照“谁提供、谁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创业工位的使用、管理、补贴兑现等工作。
(四)县(市、区)科技部门汇总本辖区创业工位信息,通过泉州人才港湾网站实时更新创业工位信息,包括创业工位所在创业服务平台名称、地址,提供创业工位总数、已使用数、可申请数、联系人、联系方式、重点孵化产业等信息。
三、受理、审核
(一)申请人登入泉州市人才港湾网站申请创业工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
2.学历学位、预备技师证书(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院证明);
3.《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申请表》;
4.工商注册材料(如未进行工商注册则需提供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并承诺6个月内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5.团队合作材料(仅限创业团队提供)。
(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网上受理本辖区内创业工位申报,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协调意向入驻创业服务平台。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反馈原因;资格审核通过的,发放《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使用券》(电子券)。
(三)申请人入驻创业工位后,创业服务平台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反馈入驻相关信息。
四、报到、入驻和管理
(一)申请人凭《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使用券》(电子券)到创业工位所在创业服务平台报到,按平台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二)申请人需与所在创业服务平台签订创业工位使用协议及相关必要协议,并接受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创业工位所在创业服务平台对使用创业工位的大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创业服务。
1.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给予清退处理,并将申报者信息纳入信用管理:
(1)申报材料作假;
(2)有偿转让、转租本人使用的创业工位;
(3)不办理手续,擅自退出创业工位。
2.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者,予以清退处理:
(1)月度出勤率低于50%(平台自主提供有力佐证);
(2)非申报本人或申报团队使用创业工位;
(3)违反创业服务平台相关规定。
以上两种情形的处理结果应当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备案。被清退处理的,自清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创业工位。
五、迁移、退出和毕业
(一)确需更换创业工位的,需报所在地科技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按照流程重新申请创业工位。
(二)退出创业工位分为自然退出、申请退出和强制清退等3种方式。
1.自然退出:创业工位使用期满1年,自然退出,无需办理退出手续;
2.申请退出:申请人申请退出时,应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办理退出手续;
3.强制清退:申请人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或6个月内未注册工商执照的,由创业服务平台限期清退。
(三)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创业者,以毕业方式退出创业工位,可优先入驻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
1.项目成长迅速,如团队人数增加、带动就业人数增多;
2.需要独立办公空间和较大办公场地面积。
六、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核定本辖区内创业工位场租补贴标准(含房租、水电、宽带、物业等基本服务)。
(二)提供创业工位的创业服务平台申请补贴时,原则上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使用券》;
2.《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
3.《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服务台账》;
4.《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补贴审批表》。
(三)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受理、审核年度创业工位补贴申请,由科技部门汇总后,统一兑现补贴至各创业服务平台。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创业工位经费保障事宜。
(四)各地根据本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落实创业工位管理服务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提供免费创业工位的创业服务平台的日常监督,一旦发现平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取消承接提供免费创业工位服务的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一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26日。
附件:1.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申请表
2.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使用券
3.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服务台账
4.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
5.泉州市免费创业工位补贴审批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