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4-08-07 15:40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现对《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请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8月14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反馈市科技局社农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电话:22579361

  邮    箱:22579361@163.com


  附件:《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7日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修订)


  一、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2〕5号)《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16号)及《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市科技创新专项中统筹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经费,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

  三、专项经费统筹用于经选认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工作站建设工作经费、正向激励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补助项目经费、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经费。

  四、专项经费管理遵循“市场引导、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乡村振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管理专项经费。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统筹和安排;

  2.审核并批复部门年度专项经费预决算;

  3.组织和指导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二)市科技局职责:

  1.发布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星创天地备案认定和补助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选认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特派员考核,会同财政部门划拨工作经费;

  2.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和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

  3.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六、县(市、区)财政和科技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及时拨付专项经费;

  2.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二)县(市、区)科技部门职责

  1.负责对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担的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2.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经费,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考评。

  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1.对经认定的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按照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工作经费。其中,被列入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人员不重复安排补助经费。

  2.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照考核结果,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

  3.科技特派员正向激励工作经费,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县(市、区)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实绩考核,按评分排序前三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补充县(市、区)科技管理公共经费、补充县(市、区)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科技特派员。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经费

  1.对省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取得成效择优遴选,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

  2.对团队或法人科技特派员,围绕当地某一产业链进行研究,进行跨专业、跨领域、跨区域的全方位技术服务,按照取得成效择优遴选,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

  (三)科技特派员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1.对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市级星创天地,按照绩效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

  2.委托泉州国家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泉州市科技开发中心)开展科技特派员日常履职情况跟踪,年度考核、数据统计、成果收集工作,委托开展优秀科技特派员周报宣传、举办科技特派员培训、科技特派员成果推介对接等活动,每年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四)组织开展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它工作。

  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

  八、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列支范围

  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等,并在额度内据实报销。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培训费:指为服务单位组织技术培训活动的授课费(含科技特派员本身及邀请其他人员)、资料费、材料费、场租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在限额内予以报销,需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三)交通差旅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单位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技特派员自行驾车往返服务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驻地到服务单位目的地的实际距离,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同费用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车辆费用不得报销。相关票据经科技特派员本人及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保险费:指在服务期限内购买科技特派员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凭商业保险单报销,保险费总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九、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的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等费用既可按照第八条规定范围据实报销,也可选择年度包干。年度包干,根据年度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对应工作经费额度的50%,实行年度包干。包干经费由服务单位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账户。工作经费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保险费等费用予以实报实销,总额控制在所对应的工作经费额度的剩余比例范围内。

  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报销,服务单位应在考核期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科技服务费报销材料备案。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经费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

  十一、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为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十二、获得专项经费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十三、专项经费需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明确科技特派员在专项经费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在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科﹝2019﹞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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