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 :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5-11-25 15:30 浏览量:

  由市科技局牵头拟制《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12月25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文件有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于12月25日前反馈至市科技局综合科邮箱(22579325@163.com)。

 

  附件: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5日

 

 

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保证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参照国家、福建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项目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定位】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任务,面向区域创新发展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创新能力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产品创新,事关社会民生持续进步的重大公益性研究、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以及对我市培育新赛道和未来产业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试验验证和场景创新应用,加强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联动,为我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高品质现代化城市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专项特点】重点研发计划按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载体,以区域、产业重大创新任务为牵引,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前沿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示范应用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可从关键核心材料、工艺、装备、部件、产品多维度布局任务、体系化集成创新,专项实施周期为3-5年。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发任务,服务专项目标。每个专项要科学合理设置支持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第四条【实施原则】

  ----战略引领原则:充分发挥市委科技委在战略规划、资源配置与组织协调中的核心作用,主动布局,集中力量,通过重点专项实施,加速形成现实生产力与产业竞争力,破解我市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瓶颈。

  ----需求导向原则:紧密对接我市“十五五”科技发展规划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重点行业、新兴产业与未来领域的紧迫需求,加强前瞻布局,动态凝练和设立专项,对突发、紧急科技需求,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协同推进原则: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机制,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主体协同攻关,强化创新联合体的作用,充分释放我市科研优势的支撑效能,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

  ----改革创新原则:深化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创新项目生成、组织实施与监管模式,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实施首席专家制、经费包干制、信用承诺制等,赋予科研人员和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完善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是重点专项的业务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重点专项建议调研征集、论证凝练、总体布局、组织实施、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结题验收等;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实施需要,可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做好项目管理;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组建专项咨询专家组,推动专项顺利实施。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重点专项建议征集、动议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和参与过程管理,开发应用场景、制定扶持政策、推广项目成果,协同推进专项实施。

  (三)受委托人的专业机构可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市科技局负责。

  (四)专项咨询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开展相关领域技术预测和分析,为专项研究方向和任务布局提供决策咨询,对专项实施方案开展论证评估,指导编制项目申请指南,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等。专项咨询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专项项目申报和实施。

  (五)专项首席专家,由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管理能力的科技专家作为首席专家,赋予专项首席专家组织项目核心骨干团队、制定总体技术路线、统筹安排专项预算等权力;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为重点专项牵头单位,是重点专项实施的责任主体,参与或提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指南建议,统筹推进重点专项具体实施,编制报送重点专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任务、预算等相关内容的调整建议,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管理、综合绩效评价。

  (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二章 专项设立

  第六条【设立要求】重点专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按程序谋划布局、论证评估、批准实施。

  第七条【选题建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态势,聚焦我市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现实紧迫和重大科技问题,以及事关长远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科技创新方向,通过需求分析、专题调研、技术研讨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产业界、科技界、相关主管部门等的意见,经凝练和研究后形成重点专项选题建议。

  第八条【方案编制】在重点专项选题建议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鼓励相关领域创新联合体、科技企业、高校院所、相关主管部门、协会组织等参与编制工作,提出具体需求和科研任务。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项设立的必要性、现有基础(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总体目标、重点方向、任务部署、技术路线、管理机制、实施周期、经费概算等,提出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建议。

  第九条【论证评估】市科技局组建专项咨询专家组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估。论证评估重点包括专项设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目标设置、攻关方向和任务部署的先进性、创新性与科学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能力、管理机制有效性、经费概算合理性等,并对潜在技术、市场和政策风险进行评估,确保专项风险总体可控。

  第十条【方案批准】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程序研究批准专项设立和组织实施。批准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实施方式】根据专项特点,可灵活选择以下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任务部署。

  (一)“揭榜挂帅”机制

  1.适用情形:针对泉州市产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关键核心工艺、重大产品研发等具体需求,且需求明确、考核指标清晰、成果可直接应用的项目;

  2.组织流程:由需求方(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具体技术难题和出资承诺,市科技局组织论证后公开发榜。揭榜方不限地域、单位性质,组织评审论证最佳方案,对接成功后立项实施;

  3.实施要点:榜单任务和考核指标应具体、量化、可验证。建立高效的需求对接与方案评估机制,明确发榜方与揭榜方的权责利,强化结果导向,以成果验收作为主要评价标准。

  (二)“赛马制”竞争机制

  1.适用情形:适用于技术路径未知、风险较高、需并行探索的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项目;

  2.组织流程:针对同一任务,同时支持多个技术路线不同的团队开展攻关。在项目初期进行平行立项,实施过程中设置明确的竞争节点,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动态优化资源配置,逐步聚焦优势路线,最终择优支持;

  3.实施要点:科学设置“赛马”节点和淘汰标准,确保竞争公平。对早期淘汰但履行了勤勉责任的团队予以合规成本补偿,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三)公开竞争模式

  1.适用情形:适用于技术发展路线尚存在多种可能、需要广泛激发创新思维的前沿探索及部分技术创新类项目;

  2.组织流程:市科技局公开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专项目标和申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自主申报,择优立项;

  3.实施要点:注重指南的引导性和包容性,评审过程突出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及团队能力。

  (四)定向申报模式

  1.适用情形:适用于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或国家、省级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科研需求;

  2.组织流程: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直接凝练专项任务,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优势创新力量承担;

  3.实施要点:定向择优需明确牵头单位资质和评选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定向委托适用于任务特定、潜在承担单位唯一或稀缺的情况,需充分论证委托必要性并履行审批程序。

  (五)“一事一议”快速决策机制

  1.适用情形: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别重大的紧急任务、战略性合作项目,或现有组织模式无法有效覆盖的特殊创新活动;

  2.组织流程: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个案分析,量身定制组织方案、资助方式和管理流程,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3.实施要点:在确保决策科学和程序合规的前提下,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实现快速部署和高效响应。

  第十二条【资助方式】重点专项项目以“前资助”为主(单个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500万,“一事一议”项目不受此限制),可根据项目特点、实施风险和管理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式资助方式:

  (一)“赛马式”资助

  1.针对同一攻关任务,允许多个(原则上不超过5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实施并行研发、动态竞争;

  2.立项后,按资助总额的20%拨付首笔经费;

  3.按任务书约定进行阶段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次淘汰,对胜出单位按约定比例拨付后续经费,项目验收前累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70%;

  4.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

  5.阶段性考核被淘汰的项目,经审计后收回结余财政资金。项目单位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其后续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里程碑式”资助

  1.同一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立项,在任务书中设置若干关键“里程碑”节点及明确的考核标准;

  2.立项后,按资助总额的30%拨付首笔经费;

  3.每个“里程碑”节点考核合格后,拨付相应比例的经费,项目验收前累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80%;

  4.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

  5.“里程碑”节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一次限期整改并申请复核的机会。复核不通过或放弃复核的,项目终止,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三)“中期评估式”资助

  1.同一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立项,立项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

  2.项目实施中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限期整改”;

  3.评估“合格”的,及时拨付剩余款项;“限期整改”的,暂停拨款,待整改完成并经评估合格后拨付;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已批准的专项实施方案,科学编制项目申请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指南应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组织机制、资助额度与方式、实施周期、申报条件及遴选方式等。

  对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的专项,可按既定方案组织实施,可不再另行编制指南。

  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遴选、立项、验收等流程按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联合申报】鼓励由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链主”企业等龙头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进行申报。泉州市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方任务分工、经费预算、知识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等。联合市外高水平创新主体共同申报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参与分配市财政资助资金。牵头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并负责对拨付至市外单位的资助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任务书签订】项目批准立项后,市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研究内容、实施进度、经费预算、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等核心要素。任务书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评估、监督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评估】 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专项实施满1年以上),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并在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全部专项项目完成结题工作的基础上,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重点专项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申请开展专项综合评估。

  市科技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牵头单位开展重点专项综合绩效评估。评估工作应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全面评价专项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效果与影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并形成重点专项综合绩效评估报告。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的牵头单位遴选及资金安排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套取、挪用、截留、贪污财政资金;严重违反科技伦理规范、保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并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3-5年)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法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任务书应约定科技成果在泉州市内转化的义务或优先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在泉州市内转化与应用,市科技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做好定密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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