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牵头承办科室 |
1 |
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四条,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科学技术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骗取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和经费的,或者以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科技计划随机抽查项目、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重点随机抽查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科技扶贫项目 |
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技扶贫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等行为。 |
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项目进行检查,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科技局 |
综合科 科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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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合同登记监督检查 |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种优惠待遇,并可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上一年度参加登记、成交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 |
是否存在违反《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行为 |
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项目进行检查,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科技局 |
成果科 |
3 |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和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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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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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专家评审阶段、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期满阶段开展监督检查。 |
主要监督检查组织人才团队项目评审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和管理主体、项目承担主体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项目是否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及对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纪律行为。 |
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项目进行检查,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科技局 |
成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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