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200-2017-00032
    • 备注/文号:泉科〔2017〕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2-27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28 17:29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局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227

     

     

    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

    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市科技咨询与评估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行为规范、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行业的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库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知识产权)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市科技局是本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可由下属相关单位具体负责。

    1.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2.专家库日常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专家不良信用记录。

    (3)组织专家征集,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4)配合开展专家培训、评价等日常工作。

    二、出入库程序与管理

    ()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1.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

    2.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3.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4.熟悉我市行业、产业科技发展情况。

    5.入库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三层次及以上的专家、市政府经济顾问组成员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1.科技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⑵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⑶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备科技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⑵从事科技行政管理工作8年以上。

    ⑶担任科技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从事科技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财务专家应具备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科技研发经费归集、预算管理。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或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

    1.公开征集入。包括公开征集、入库申请、审核推荐、批准入库等程序。

    (1)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在其政务网站等载体发布公告,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本地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专家。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申请入库。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组织指导本地专家申请入库。

    (2)入库申请。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填写“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登记表”,经审核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

    (3)审核推荐。工作单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直(属)单位及驻泉机构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非公企业(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推荐;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三层次及以上的专家不需要审核推荐,直接确认入库。

    (4)批准入库。常年受理入库申请,市科技局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1.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要求退出专家库。

    3.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私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6.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专家出库程序。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专家出库相关情况,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三、专家遴选管理

    专家遴选按照“双随机”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专家抽取程序。

    1.设定条件。使用者根据科技咨询与评估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条件、数量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领导确定抽取专家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把握抽取的时间节点。

    2.抽取专家。按照所需专家条件、数量等要求,使用者从科技专家库信息系统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3.确定专家。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按照名单的先后顺序依次与专家联系确认其是否参加,直至能参加专家数量符合要求,最终确定正选专家名单,并记录联系情况,对不能参加的应注明原因。如遇到专家数量不足,则按不足数量的1:3再次随机抽取,确定后反馈给使用者。

    4.归档。候选专家名单、正选专家名单一式两份, 需由抽取相关人员须签名确认,由业务科室、局监察室分别保存备查。

    5.抽取专家时出现专家库中没有匹配的专家时,可以向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进行邀请并征集,并纳入专家库管理。

    6.使用者每次使用后,对评审专家进行考评,并将结果反馈给专家库日常管理单位作信用记录。

    ()采用网上咨询与评估方式时,专家抽取由申报系统自动抽取。需要通过国家、省相关申报系统申报的项目,其咨询与评估工作遵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级高层次专家采取特聘方式,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因科技管理工作需要而设立相关科技咨询委员会,其组成专家采用推荐制。

    四、专家权利和义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市科技局发给“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证书”,享有参与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1.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2.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3.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4.有权对科技咨询等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5.有权参加专家培训。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咨询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3.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泉州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或书面通知管理单位更新。

    5.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参加市科技局及评审机构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6.专家参加评审应签订承诺书。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2.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4.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五、专家信用管理

    专家的信用行为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不良信用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参与科技咨询与评估的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对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备案,并书面告知本人。

    ()专家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1.一般失信是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已接受咨询与评估任务,无故缺席,影响咨询工作进度;

    (2)已接受咨询与评估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或未按时提交咨询结果;

    (3)未遵循回避原则;

    (4)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咨询。

    2.较重失信是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不公平公正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2)私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违反保密原则;

    (3)擅自以复印、拍照等任何方式保留咨询材料副本,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 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正常评审;

    (5)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专家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六、监督管理

    ()专家库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可向外泄漏专家信息,专家库严禁作为商业用途,如有违反将视情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予以处理。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如有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市科技局将视情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受处理的一般失信专家暂停其入库专家资格一年;受处理的较重失信专家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给予公布,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请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

    七、附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家遴选管理待专家库管理系统升级完成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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