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200-2017-00183
    • 备注/文号:泉科〔2017〕28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5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2-26 15:12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泉政办〔2017〕15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制定了《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25日

    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为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泉政办〔2017〕150号)精神,特定本办法: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内涵

    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是按照“政府引导、实体办院、市场运作、专业运营”的现代管理理念,通过公办专营、民办公助、企办补贴等多种模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在泉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类型

    新型研发机构分为企业类(工商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类(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类(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实体机构。

    三、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条件

    1.在泉州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泉州。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不低于8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四、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程序

    1.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发布申报指南,公布评估标准,组织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宣传发动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推荐。由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指南和评估标准的具体要求进行逐项填报和自我评价,按照申报时间节点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科技部门申请,由县级科技部门初核后择优推荐申报。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在对县级科技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入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4.审查认定。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审定后,在泉州科技信息网站等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认定,颁发牌匾。

    五、新型研发机构的分类管理

    1.实行分类认定机制。对照评估标准(100分制),按A(评审结果“好”)、B(评审结果“良好”)、C(评审结果“合格”)、D(评审结果“不合格”)四类进行分类认定。评审得分≥90分的,确定为A类(评审结果“好”); 评审得分<90分和≥80分的,为B类(评审结果“良好”); 评审得分<80分和≥60分的,为C类(评审结果“合格”);评审得分<60分的,为D类(评审结果“不合格”),不予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2.建立分级激励机制。对获评A、B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分别给予A、B类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分别可达3个、2个;获评C 类的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1个,但不给予资金扶持;获评D类的机构,不能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也不给予资金和市级科技项目扶持,实行双向激励。

    3.建立动态考评机制。每两年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实行滚动管理,经考评晋级的,按累加计算,给予相应类别扶持资金和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支持;经考评降为D类的,经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扶持,以此激发研发机构争先创优意识。

    六、附则

    1.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法人、运营负责人出现变更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县级科技部门和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因经营等原因停止运营要及时报告所在县级科技部门和市科技局给予撤销。

    2.本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泉科〔2015〕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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