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800-2015-00069
- 备注/文号:泉科[2015]9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8-18
泉科〔2015〕99号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事项
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泉州市科技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17日
泉州市科技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泉审改办〔2015〕5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及事项类别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公共服务事项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公共服务事项
3.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公共服务事项
4.市级新型科研机构的评估认定
5.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行政确认
6.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7.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行政确认
8.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行政确认
9.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行政确认
10.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等争议处理——行政裁决
11.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行政奖励
12.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行政奖励
13.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管内容
(一)针对承接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1.实施的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管理范围、权限;
2.实施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和规定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况;
6.申请、变更、撤回和注销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被许可人)从事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0.建立和执行实施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工作制度的情况;
11.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针对被许可人(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企业)从事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有关义务。
三、监管措施
公共服务事项: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
1.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项目受理、初审、评审、现场考察等遴选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
2.参与项目遴选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影响专家独立评审,不得泄露项目申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验收结题工作。加强电子监察,及时监控项目执行状态。对承担项目到期未结题超过1年以上且没有提出延迟原因说明不列入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1.严格按照《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闽政办〔2013〕9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依据税务部门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通知书组织开展项目鉴定工作。
2.严格按照《泉州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规程》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查、专家鉴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企业对市科技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要求福建省科技厅进行复核。
(三)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科技、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科技局,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推动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工作。
2.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把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集中力量推动科技型企业“扩量提质”。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全力支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3.加强考核检查。建立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统计分析制度,每年年度对各县(市、区)的任务目标、政策落实、科技服务等方面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4.加强氛围宣传。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深入宣传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活动的重大意义,广泛发动广大企业积极参与转型升级,最大限度的凝聚创新资源,形成有利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浓厚氛围。
(四)市级新型科研机构的评估认定
1.加强对新型科研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严格把关新型科研机构认定评审等遴选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认定。
2.参与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影响专家独立评审,不得泄露项目申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型科研机构的运营及后期发展做好指导及监督工作,不干预新型科研机构市场运作。
行政权力清单
(一)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应当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依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评审意见;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应当开展现场考察,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现有科研条件与研发团队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由主要领导签发。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再评估不通过者和逾期不报送评估材料者,撤消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1.加强对孵化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孵化器认定评审等遴选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认定。
2.参与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影响专家独立评审,不得泄露项目申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的运营及后期发展做好指导及监督工作,不干预孵化器市场运作。
(三)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监管措施
1.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应当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依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评审意见;
2.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应当开展现场考察,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现有科研条件与研发团队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
3.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由主要领导签发。
4.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者和逾期不报送评估材料者,撤消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称号。
(四)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监管措施
1.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应当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依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评审意见;
2.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应当开展现场考察,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现有科研条件与研发团队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
3.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由主要领导签发。
4.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者和逾期不报送评估材料者,撤消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五)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监管措施
1.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应当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依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评审意见;
2.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应当开展现场考察,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现有科研条件与研发团队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
3.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由主要领导签发。
4.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者和逾期不报送评估材料者,撤消泉州市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称号。
(六)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等争议处理的监管措施
1.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核。
2.经市科技局复核,更正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监管措施
1.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依据《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限额授予。
2.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泉州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对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对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3.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
1.企业创新奖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企业创新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2.企业创新奖获奖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为,同评委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泉州市政府创新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
3.参与企业创新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选、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九)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管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计〔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参与科技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评价专家库,及时调整和更新。
四、监管手段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根据规定要求实施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以及各业务部门办理和监管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事后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遵照办理流程,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内容。
五、监管方式
1.书面检查。通过检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检查方式进行。
2.实地察看。对需要实地察看、深入调查的事项,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察看,并深入调查。
六、监督机构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监察室
七、投诉举报电话
泉州市科技局办公室:0595-22579359
泉州市科技局监察室:0595-22506578
抄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泉州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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