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800-2017-00002
    • 备注/文号:泉科〔2017〕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03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1-05 11:09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局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的要求,制定了《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13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审查工作细则

    目录

    1.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3

    1.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6

    2.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细则............ 10

    2.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15

    3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20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审查工作细则.......... 23

    5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科技创新领军

    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遴选审查工作细则... 26

    6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审查工作细则...... 30

    7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33

    8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36

    9.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42

    9.2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46

    9.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50

    10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54

    1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58

    12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60

    13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62

    1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67

    15泉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70

    16新型科研机构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73

    17.1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77

    17.2泉州市众创(示范)空间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80

    18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83

    19省级创新型企业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86

    20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89

    1.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科计〔201554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对项目情况、申报者资格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审查内容

    (一)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

    例如,合作协议、研发投入明细表、企业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三、审查标准

    (一)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申报者和项目符合申报要求。

    (二)对有申报数量的项目,按照竞争择优原则推荐。

    四、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

    重点审查材料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二)审核推荐。      

    重点审查项目及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关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五、注意事项

    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有关审查事项办理情况,并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六、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2.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收受评审对象的报酬。

    4.评审专家在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未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5.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倾向性意见,或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

    6.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相关审查工作。

    7.违法收取相关费用。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项目申报单位寄报送的书面材料,对申报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申报资料要件与内容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予以形式审查通过;

    3.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负责人补正。

    (二)审核岗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关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必要时,开展现场核实和现场考察,或咨询专家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推荐决定。

    (四)告知岗

    将审核推荐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并向省科技厅出具相关推荐文件。

     


    1.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科计〔201554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55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省科技厅。

    2.召开验收会议。

    根据省科技厅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财务审查、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3.做出验收结论。

    主持验收单位依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在委托验收项目验收表上签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二、审查内容

    (一)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

    (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资助经费使用等相关材料: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帐和购置设备财产表及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五)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

    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六)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如项目产品销售明细帐、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七)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

    三、审查标准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具体标准如下:

    (一)项目验收通过标准:

    1.项目验收材料齐全。

    2.项目数据真实可信。

    3.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

    4.项目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项目验收不通过标准: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未按项目任务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规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四、审查要点

    1.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数据是否真实。

    3.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4.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注意事项

    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有关审查事项办理情况,并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验收材料。

    六、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2.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收受评审对象的报酬。

    4.评审专家在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未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5.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倾向性意见,或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

    6.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相关审查工作。

    7.违法收取相关费用。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验收申请材料,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向省科技厅转报;

    3.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负责人补正。

    (二)审核岗

    根据省科技厅委托组织专家验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和评议,必要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验收通过的决定,在验收项目验收表签章。

    (四)告知岗

    将验收结果及时告知项目验收申报单位,并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验收表。


    2.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科计〔201554号)、《泉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 、《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一)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技术评审。

    采取会议或现场核实等形式,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内容等开展技术评审。

    (三)管理评审。

    必要时,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审,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四)预算评审或专项审计。

    对部分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研发投入等进行预算评审或专项审计。

    二、审查内容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

    例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技术证明等。

    三、审查标准

    (一)形式审查主要标准:

    重点审查申请材料规范性、申报者资格条件等。

    (二)技术评审主要标准:

    1.项目立论依据充分,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

    2.项目技术指标科学合理,技术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考核性。

    3.项目在科研条件、项目组成员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工作基础。

    4.项目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或有望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等。

    (三)管理评审主要标准:

    1.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

    2.项目申报单位与负责人具备良好资信。

    3.项目申报单位运行或经营良好,具备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4.项目在研究团队素质与结构、科研设施保障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

    (四)预算评审或专项审计主要标准:

    1.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2.有关财务佐证材料齐全。

    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财务、预算要求。

    (五)其他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四、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

    重点审查材料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申报单位与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关基本条件等。

    (二)专家评审。

    重点审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指标可行性、现有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等。

    (三)管理评审。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项目申报单位与负责人资信情况、项目申报单位运行或经营状况、现有研究工作基础等。

    (四)预算评审或专项审计。

    重点审查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财务佐证材料是否齐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财务、预算要求等。

    五、注意事项

    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有关审查事项办理情况,并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六、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2.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收受评审对象的报酬。

    4.评审专家在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未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5.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倾向性意见,或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

    6.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相关审查工作。

    7.违法收取相关费用。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项目推荐单位寄(送)的推荐函、申报书等书面材料,对申报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申报资料要件与内容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予以形式审查通过,进入项目评审程序。

    3.对申报资料要件与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或需要补充或补正材料的,一次性通知项目申请人。

    (二)审核岗

    对申报材料从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论证和评议,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评审立项决定。

    (四)告知岗

    将评审立项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并下发相关立项计划文件。


    2.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科计〔201554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55号)、《泉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一)会议验收审查环节:

    1.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召开验收会议。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部门组织验收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财务审查、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3.做出验收结论。

    主持验收单位依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予以结题。委托验收项目验收表需经主持验收单位签章后,再报送市科技局。

    (二)简易验收审查环节:

    1.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审核。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书面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3.做出验收结论。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组织实地核查,做出验收结论予以结题。

    二、审查内容

    (一)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

    (二)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资助经费使用等相关材料:

    提供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及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五)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

    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简易验收可不需要提供)、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六)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用户报告;

    如项目产品销售明细帐、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三、审查标准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具体标准如下:

    (一)项目验收通过标准:

    1.项目验收材料齐全。

    2.项目数据真实可信。

    3.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

    4.项目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项目验收不通过标准: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未按项目任务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

    2.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规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四、审查要点

    1.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数据是否真实。

    3.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4.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注意事项

    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有关审查事项办理情况,并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验收材料。

    六、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2.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收受评审对象的报酬。

    4.评审专家在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未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5.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倾向性意见,或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

    6.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相关审查工作。

    7.违法收取相关费用。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验收申请材料,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3.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负责人补正。

    (二)审核岗

    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和评议,必要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验收通过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验收结果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并下发签章后的项目验收表或验收结果通知书。

     

     

     

     

     

     

     

    3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闽科社[2007]77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申请、评审、批准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推荐工作。

    二、审查环节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及建设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审查内容

    1.申报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必须是设区市、县(含县级市)、设区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人民政府。       

    2.必须是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区。

    3.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示范性,有在较大地区范围内推广的价值。

    4.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而且实验区创建工作已被纳入所在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5.有明确建区的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成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出发点,制定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四、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

    重点审查材料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二)审核推荐。

    重点审查申报单位和建设情况是否具备相关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五、注意事项

    建立纪录档案,纪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六、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不予受理。

    2.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申请的理由。

    4.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对象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5.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对象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未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6.未按照专家评审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7.未按法定期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依法延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8.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材料。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审查工作细则

     

    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对税务机构提出异议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进行鉴定工作。各县、市(区)税务、科技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市科技局对税务机构出具的申请函和相关企业申请研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鉴定意见。

    (三)反馈鉴定意见。向申请者反馈鉴定意见。

    三、审查内容及标准

    1.税务机构出具的《商请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的函》是否齐全;

    2.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书编制内容是否规范合理;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立项决议文件等是否规范;

    4.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中的研究计划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重点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书、项目研究开发计划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专家评审。专家根据企业提供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判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活动,开发项目是否有可行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泄露研发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企业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参评企业,将不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并视情记入诚信档案;已获项目备案并享受税收减免的,将追缴相关所得收入。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结果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鉴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5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

    人才申报遴选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分别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推荐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的计生、综治情况进行审核。

    二、审查内容及标准

    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及其附件;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及其附件。

    1.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中,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我省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重大科技任务、推动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研发中业绩突出,能够代表全省一流创新水平。

    2.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在科技型企业中,具有创新创业精神,运用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型企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能代表全省本领域或本行业一流创业水平。

    三、审查要点

    以省科技厅当批通知要求为准。中管、省管干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申报。

    1.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近5年内,有主持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是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国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2.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或创业团队中的核心研发人员(主要创办人拥有20%以上企业股份,核心研发人员拥有10%以上企业股份)。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化。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企业成立年限依通知要求),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

    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和审核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注重人选科研诚信、业绩贡献和发展潜力,确保推荐质量。

    五、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审查不合格项目予以推荐评审的。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有影响遴选公正性行为的。

    4.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的。

    5.违规收取费用的。

    六、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材料。

     

     

     

     

     

     

     

     

     

     

     

    6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环节

    泉州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部署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组织实地核查,做出审查推荐结论。

    二、审查内容

    1.《县(市、区、旗)科技进步考核表》

    2.市(地、州、盟)科技进步状况申报表

    三、审查标准

    1.科技进步考核是对全国县(市)政府推进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2.科技进步考核内容包括加强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情况、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科技发展水平、科技工作自身能力建设以及科技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效等几个方面。

    3.科技部在考核年发布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对县(市)前两个年度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中,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等三项指标为 “一票否决”指标。

    四、审查要点

    1.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3.是否符合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有关工作要求。

    五、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有关审查事项办理情况。

    2.从审核到推荐上报,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调研、行文上报等时间)。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3.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二)审核岗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上报决定。

    (四)告知岗

    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决定推荐的及时行文上报。

     

     

     

     

     

     

     

    7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环节

    泉州市科技局按照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组织实地核查,做出审查推荐结论。

    二、审查内容

    1.《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三、审查标准

    1.园区建设应当有科学的规划,主导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产业化水平高,对促进当地农民增收有较强的拉动作用。

    2.园区区域有明确的地理界限、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合理的功能分区,原则上要求涵盖2-3个以上乡镇并集中连片,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界限清楚,其中核心区、示范区为建设重点。

    3.园区内企业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

    4.园区内应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有比较健全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四、审查要点

    1.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3.是否符合省科技厅有关工作要求。

    五、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有关审查事项办理情况。

    2.从审核到推荐上报,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调研、行文上报等时间)。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3.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二)审核岗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上报决定。

    (四)告知岗

    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决定推荐的及时行文上报。

     

     

     

     

     

     

    8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细则》及当年度通知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1.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线上与纸质填报的材料进行核实。

    2.审核。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接受申报单位、申报人的咨询。

    3.推荐。我局根据省奖励办给予的推荐指标数额,进行推荐申报项目(人选)与公示。获得地级市上一年度科技奖(专利奖)二等奖及以上项目,优先推荐;获得县(市、区)科技奖或各级行业协会科技奖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审查内容及标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其附件。

    1.省科技重大贡献奖:人选应在我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出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原则上应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

    2.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主要论文论著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正式出版二年以上。

    3.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核心技术必须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应用必须在二年以上。

    4.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成果必须应用或实施二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使用或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是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或我省创新型企业。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完成人在该项目完成期间身份必须是工人或农民。

    三、审查要点

    以省科技厅当年度通知要求为准。审查不合格情形:

    (一)省科技重大贡献奖:1.候选人曾获过省科技重大贡献奖的;2.候选人身份为公务员;3.以成果形式申报的;4.候选人未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上签名且无说明的;5.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未填写推荐意见或未盖公章的。

    (二)省自然科学奖:1.候选单位属于党政机关的;2. 完成人是公务员的;3.主要完成人不是8篇代表性论文(著)作者的;4.主要论文(著)目录所列代表性论文专著在以往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中使用过的;5.主要论文(著)目录所列论文发表(出版)年限不足2年的;6.代表性论文专著中存在主体工作是在国外完成;7.主要完成人未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上签名且无说明的;8.完成单位、完成人工作单位未盖章的,推荐单位未填写推荐意见或未盖公章的;9.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主要学术贡献”一栏没写明本人对第几项科学发现做出贡献及本人工作量的;10.未提交代表性论文(著)内容复印件的,或篇数超过8篇;11.未提交代表性引文内容复印件的;或提交的代表性引文未标注下划线的;12.第一完成人未在《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承诺处签字;13.未按要求提交未列入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报奖同意证明》;14. 电子版推荐书与书面推荐书原件不一致的;15. 存在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三)省技术发明奖:1.候选单位属于党政机关的;2. 完成人是公务员的;3.主要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在以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中使用过的;4.推荐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2年的;5.应用证明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6.按照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未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的,或行政审批时间未满2年;7.推荐单位未填写推荐意见或未盖公章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工作单位未盖章的;8.主要完成人未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上签名且无说明的;9.前三位主要完成人不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该发明专利完成人仅为1人时除外);10.未提供核心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材料的;11.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主要学术贡献”一栏没写明本人对第几项技术发明做出贡献、工作量及支持主要完成人贡献证明;12.第一完成人未在《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的承诺处签字;13. 电子版推荐书与书面推荐书原件不一致的;14.存在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四)省科技进步奖:1.候选单位属于党政机关的;2. 完成人是公务员的;3.推荐项目的创新内容(含论文、专利)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或在获奖项目中使用过的;4.推荐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2年的,或仅处于实验室、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等阶段的;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工程验收不足2年的;5.未提供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没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未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的,或者行政许可证书批准时间不满2年的;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企业不是国家正式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或我省正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未提交完成人身份证明的;6.应用证明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7.推荐单位未填写推荐意见或未盖公章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工作单位未盖章的;8.主要完成人未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上签名且无说明的;9.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主要技术创新性贡献”一栏没写明本人对第几项科技创新内容做出贡献、工作量及支持主要完成人贡献证明的;10.所需附件不齐全,电子版推荐书与书面推荐书原件不一致的;11.存在争议未解决的项目或其他不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的;12.第一完成人未在《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的承诺处签字;13. 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未提交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或验收意见、结题报告、评审意见、鉴定结论等)。

    审查不合格项目不予受理推荐。

    四、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优先推荐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五、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3.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二)审核岗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决定岗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上报决定。

    (四)告知岗

    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决定推荐的及时行文上报。

    六、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要认真履行申报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项目(人选)的遴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质量。

    七、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22579330

    2.投诉电话:22132213(中心)

    3.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http://kjjl.fjkjt.gov.cn;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http://www.sg.fjqz.gov.cn/

    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

     

     

     

    9.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138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审核转报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当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并上报省科技(若申报的项目总数没有超过省厅下达的推荐额度,则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内容

    1.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
    2.
    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

    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孵化服务情况、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
    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单位账户银行开户证明;
        5.
    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房产证明或业主委托管理协议或6年以上租赁协议,相关资产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环保验收证明等);
        6.
    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
        7.
    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重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孵化服务情况、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单位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孵化器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转报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推荐的结果及时公布,并转发文件。

     

     

     

     

     

     

     

     

     

     

     

     

     

     

     

    9.2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科高〔201512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审核转报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当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申报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若申报的项目总数没有超过省厅下达的推荐额度,则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内容

    1.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

    2.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孵化服务情况、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单位账户银行开户证明;

    5.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房产证明或业主委托管理协议或6年以上租赁协议,相关资产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环保验收证明等);

    6.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

    7.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

    8.《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及在孵企业简介。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重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孵化器孵化面积、在孵企业、创业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申报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单位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孵化器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转报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推荐的结果及时公布,并转发文件。

     

     

     

     

     

     

     

     

     

     

     

    9.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核转报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当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若申报的项目总数没有超过省厅下达的推荐额度,则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内容

    1.福建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附件1);

    2.近两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等)。申报专业孵化器的还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5.有关附表(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毕业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认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创业投资、孵化基(资)金情况证明。孵化基(资)金是指在政府拨款或周转金、民间捐款、孵化器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用于扶持孵化企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重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孵化器孵化面积、在孵企业、创业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单位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孵化器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转报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推荐的结果及时公布,并转发文件。

     

     

    10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

    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422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审核转报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当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名单并上报省科技(若申报的项目总数没有超过省厅下达的推荐额度,则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内容

    1.《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422号));

    2.申请补助的孵化用房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合同、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201311日以后在孵企业分布建筑平面图和租赁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分布建筑平面图和使用说明、现场照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422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422号));

    3.孵化机构成立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以上所需材料均需先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经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推荐,市局局领导签批,市级再推荐确认后,方能打印有关纸质材料逐级盖章后报送。)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重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二)专家评审。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孵化服务情况、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单位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孵化器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转报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推荐的结果及时公布,并转发文件。

     

     

     

     

     

     

    1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8号)《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170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二、审查环节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科技厅转报我市推荐项目。

    三、审查内容

    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2.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加盖财务专用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计划项目立项合同、知识产权相关证明、获奖证书及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

    四、审查要点

    重点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规范。

    五、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转报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审核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六、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件;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推荐名单。

    (三)决定岗

    对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上报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决定推荐的及时行文上报。

    12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闽财教〔201234号)、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通知》(闽科财〔20164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根据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通知》(闽科财〔20164号)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推荐结论。

    二、审查内容

    1.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保险公司签发的科技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5.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其他相关的材料。

    三、审查要点

    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转报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审核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五、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件;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推荐名单。

    (三)决定岗

    对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上报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决定推荐的及时行文上报。

    13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闽科企金〔2015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科企金〔20154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福建省科技型企业的申请、评审、备案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技型企业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申报对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估。包括专家评审结果审查和实地考察,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四)推荐。由市科技局以正式文件将评审通过的推荐备案(复核)企业向省科技厅上报。

    三、审查内容

    (一)《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四)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涉及环境污染可能的行业,需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或当地环保部门排放合格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还需对企业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进行审查:

    1.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3.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检测报告。

    4.服务型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50%以上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标准

    (一)企业应是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三)企业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装备或服务手段比较先进。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可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研发费用;

    (五)如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设有常年运行的研发机构。

    2.企业主要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

    3.企业为产业技术或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包括: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

    4.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专有技术包括:先进、适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如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

    五、审查要点

    (一)初审。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专家评审。每家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应提交给至少3位以上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包含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1名,专家都应具有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应按照《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1)对申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评价。

    2)对申报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进行评价。

    3)评价申报企业的生产装备、工艺技术或服务手段是否先进。

    4)对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进行评价。

    5)如果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对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中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评价。

    6)填写《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并注明是否推荐备案。

    (三)专家评审结果审查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的合理性,推荐或不推荐备案的理由是否充足。

    六、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企业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七、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已获科技型企业称号的,撤销其称号。

    八、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件;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决定推荐的及时行文上报。

    1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

    二、审查环节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科技厅转报我市推荐项目。

    三、审查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外)资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起至名称变更年度的情况);

    5.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审查要点

    重点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和规范。

    五、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转报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审核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六、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件;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1.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推荐名单。

    (三)决定岗

    对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做出是否推荐上报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决定推荐的及时行文上报。

     

     

    15泉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泉州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和评议。

    二、审查内容

    1.《泉州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比例说明       

    3.2014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4.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6.企业2013-2014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7.2013-2014年度总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8.企业认为必须提交的、有助于证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能认定为科技小巨人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标准

    1.制造业企业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服务业企业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2.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1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育(含引进)、创新驱动等运行机制,企业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规范;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较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培育期内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20%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增加至25%以上;

    7.企业拥有优秀的科技创新人才与良好的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团队。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专家评审。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企业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认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认定的结果及时公布,并下发文件。

    16新型科研机构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泉科〔2015108号)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市级新型科研机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机构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市级新型科研机构名单。

     三、审查内容

    1.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能承担县(市、区)以上各级重大科技项目(课题)的能力,攻克行业(产业)若干共性关键技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2.新型科研机构申报类别分为四类:农业、工业、服务、其他。

    对申报农业类的新型科研机构要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其办公、科研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或孵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工业类的新型科研机构要具有较好的科研硬件设施,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服务类的新型科研机构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成果转化或孵化、人才培训等功能。

    对申报其他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支持。

    3.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科研人员占其职工总人数60%以上,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比例高于5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1人以上。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重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新型科研机构的可行性、主要研发方向、组建方式和运营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等情况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市级新型科研机构名单。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单位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新型科研机构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认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认定的结果及时公布,并转发文件。

     

     

     

     

     

     

     

     

    17.1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省级众创空间审核转报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示范)空间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各县(市、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当年度申报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申报省级众创空间审核转报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若申报的项目总数没有超过省厅下达的推荐额度,则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内容

    1.福建省众创空间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内容包含众创空间基本情况、盈利模式、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四众”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创业企业(团队)融资情况、两个典型案例,并提供标识的外景、内部环境和以往活动照片以及位置定位地图;

    3.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

    4.在孵、毕业的创业企业(团队)名单及项目简介;

    5.创业导师人员名单、众创空间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6.属租赁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7.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文件。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重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二)专家评审。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申报省级众创空间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厅。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单位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众创空间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转报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推荐的结果及时公布,并转发文件。

    17.2泉州市众创(示范)空间认定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泉科〔2015152号,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市级众创(示范)空间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示范)空间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审查环节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照当年度申报文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市级众创(示范)空间名单。

    三、审查内容

    1.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4.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及取得的运营成效;

    5.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材料,包括提供办公场所面积、公共工位、宽带网、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6.如果有合作伙伴,应提供合作伙伴和运营单位的合作协议。除必要的附件材料外,鼓励申报单位提供相应特色服务、经济、财务报告和证明材料等。

    四、审查要点

    (一)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重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二)专家评审。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市级众创(示范)空间认定名单。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单位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众创空间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申请单位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定岗

    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认定。

    (四)告知岗

    将通过认定的结果及时公布,并转发文件。

    18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闽科计〔20097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福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福建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二、审查环节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评估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对申报者资格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审查内容及标准

    1.研究方向: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

    2.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3.科研能力:科研整体实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及横向项目不少于10项,攻关若干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若干个获奖成果或取得发明专利,或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硬件建设: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具有开放交流与提供共享服务的条件。

    5.组织条件: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依托单位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

    6.支持和投入: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3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四、审查要点

    (一)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申报者符合申报要求。

    (二)对有申报数量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推荐。

    五、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不予受理。

    2.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申请的理由。

    4.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对象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5.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对象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未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6.未按照专家评审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7.未按法定期限做出行政许可。

    8.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

    六、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件;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现场考察,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决定岗

    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反馈申请者,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材料。

    19省级创新型企业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64号)要求,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科政〔200821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组织申报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闽科政〔200673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福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福建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做好创新型企业申报、评价和管理等工作。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转报,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审查环节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评估认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对申报者资格和创新型企业试点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科技行政部门审查

    1.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福建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近三年研发经费支出均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

    4.过去三年内推出过至少一项新产品(工艺、服务);

    5.拥有有效授权的知识产权。

    四、审查要点

    (一)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申报者符合申报要求。

    (二)对有申报数量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推荐。

    五、注意事项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泄露研发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参评企业的任何好处和利益;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六、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参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已获命名并或补助的企业,将取消其命名称号并追缴相关所得收入。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件;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现场考察,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决定岗

    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反馈申请者,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材料。

     

     

     

     

     

     

    20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闽科计〔200719),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评估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对申报者资格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审查内容

    申请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

    1.福建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表。

    2.福建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清单。

    3.当年度评估认定通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

    (一)申请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企业类):

    1.企业年销售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

    2.有专职研发队伍。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或技术服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50%以上;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5岁。

    3.基础条件较好。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测试手段、实验设备、试验条件和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4.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企业在省内同行业本技术领域中有一定优势和影响,具有雄厚科研与产品开发能力;已承担、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市级科研项目3项,取得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自主或合作开发出一批新产品。

    5.具备工程化经验。从事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6.具有较好财务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申请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非企业类):

    1.具有技术优势。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具有雄厚科研与开发实力,已承担、完成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取得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2.具有专职工作团队。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或技术服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50%以上;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测试手段、实验设备、试验条件和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4.具有一定工程化经验。已从事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5.具有较好财务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审查要点

    (一)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申报者符合申报要求。

    (二)对有申报数量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推荐。

    五、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有关审查事项办理情况,并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2.从受理(形式审查)到公示评估认定结果需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调研等时间)。

    六、需要承担后果的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2.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收受评审对象的报酬。

    4.评审专家在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未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5.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倾向性意见,或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

    6.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相关审查工作。

    7.违法收取相关费用。

    七、不同环节的审查责任

    (一)受理岗

    1.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对于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岗;

    3.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件;

    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核岗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现场考察,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决定岗

    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四)告知岗

    将推荐结果反馈申请者,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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