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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QZ00105-0800-2018-00004
- 备注/文号:泉科〔2018〕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03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泉审改办〔2017〕27号)和2017年12月26日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局拟调整权责清单的复函通知,我局调整后的行政确认共5项、行政裁决共1项、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含4个子项)、其他行政权力共5项、公共服务事项共23项(共含28个子项)、政府内部审批共1项、其他权责事项共6项。同时取消“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申报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推荐”等3项公共服务事项,新增“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试点”、“科技特派员申报(含泉州市科技特派员选任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审核转报两个子项)”等3项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权责清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主动对接本级的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附件:泉州市科技局权责清单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3日
附件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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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确认(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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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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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行政确认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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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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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行政确认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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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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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行政确认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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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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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确认 |
农业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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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泉州市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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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 第5点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对外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九小点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
行政确认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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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裁决(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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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等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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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行政裁决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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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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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含4个子项) |
1.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
《科学技术普及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综合管理科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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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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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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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
表四:其他行政权力(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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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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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果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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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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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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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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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进步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果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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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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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3.经责令受理扔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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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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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财税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
表五:公共服务事项(共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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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含2个子项) |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类 |
综合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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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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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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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型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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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特殊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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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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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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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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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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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用地、平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号) (二十六)整合建立产业集中区。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孵化器(含创业园、电商楼宇,下同)等,力争到201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完善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经省发改委、商务厅、数字办认定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参照执行开发区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互联网孵化器由省科技厅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由省科技厅推荐上报国家科技部;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 4.《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科高〔2015〕12号) 第八条 互联网孵化器备案、认定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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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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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泉州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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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含2个子项) |
1.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1.《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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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推荐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 号);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闽科政〔2017〕12号) 二、申报程序 (一)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机构填写《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附上相关辅证材料,按要求报送。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接收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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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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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闽财教〔2012〕34号)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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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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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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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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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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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众创(示范)空间申报(含2个子项) |
1.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二、加快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改造一批创客天地。各地要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省科技厅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孵化用房补助;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依法出租或转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农业厅、总工会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5〕122号)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2020年底前建成45家市级及以上众创(创客)空间,其中,各县(市、区)分别建成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1家、市级众创(创客)空间2家,推进全市高等院校建成市级及以上众创(创客)空间5家。 3.《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科〔2015〕150号); 4.《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泉科〔2015〕152号) 八、申报程序。每年评审认定一批以上市级众创空间,并从中择优筛选确定一批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报泉州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其运营情况等要素进行现场考察与评估,由专家组给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再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定为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由泉州市科技局正式批复认定。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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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泉州市众创(示范)空间认定 |
认定类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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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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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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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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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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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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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机制,支持企业进行核心技术专利化。企业进行核心技术专利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2.《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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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审核推荐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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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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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审核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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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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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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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 第二部分第(二)条 推动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集约化,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09〕7号)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并附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以及有关资料外,应同时提交财务决算、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福建省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匾牌。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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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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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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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转报 |
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综合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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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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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单位的审核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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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海洋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的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挥各类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效应。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科农〔2013〕45号) 第四条 进一步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农民创业园区建设,启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计划,用三年时间建设一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农〔2014〕4号)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1.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2.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咨询,园区认定、验收和授牌。3.指导科技成果对接工作,引导涉农高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内企业合作,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4.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园区之间交流。 第十条 园区申报立项程序 按照“县级政府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立项”的程序组织申报省级园区,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建1-2个省级园区。1.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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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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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 |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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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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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 一、创新选派机制,确保精准对接 (三)改进选认方式。对为农户提供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每年认定一次,可连选连任。市、县可参照此做法,选派认定市、县级科技特派员。 二、实行分类扶持,规范项目管理 (六)规范项目管理。科技特派员项目和星创天地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申报科技特派员计划项目和星创天地的年度通知,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汇总,设区市科技局统一向省科技厅申报。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 三、实行分类扶持,规范项目管理 (二)实行分类扶持。…三是科技特派员公共服务平台补助。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创办的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绩效评估,按取得的成效给予20~25万元奖励。四是对影响和成效特别重大的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可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星创天地”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科〔2017〕253号) (二)申报流程 1.“星创天地”建设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后,填写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2.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填报“星创天地”信息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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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申报(含2个子项) |
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选任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 |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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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审核转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 一、创新选派机制,确保精准对接 (三)改进选认方式。对为农户提供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每年认定一次,可连选连任。市、县可参照此做法,选派认定市、县级科技特派员。 |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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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政府内部审批(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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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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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字 〔2007〕476 号) |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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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其他权责事项(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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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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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
政策法规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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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全市科学技术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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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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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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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其他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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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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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
发展规划 |
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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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技评估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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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
其他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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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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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检查。负责相关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除著作权外)等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其他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5.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6.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7.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8.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9.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10.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1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13.打击报复信访人;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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