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800-2018-00004
    • 备注/文号:泉科〔2018〕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03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8-01-04 18:04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泉审改办〔2017〕27号)2017年12月26日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局拟调整权责清单的复函通知,我局调整后的行政确认共5项、行政裁决共1项、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含4个子项)、其他行政权力共5项、公共服务事项共23项(共含28个子项)、政府内部审批共1项、其他权责事项共6项。同时取消“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申报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推荐”等3项公共服务事项,新增“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试点”、“科技特派员申报(含泉州市科技特派员选任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审核转报两个子项)”等3项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权责清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主动对接本级的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附件:泉州市科技局权责清单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3日

    附件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确认(共5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九小点  推动研发平台建设提升和共享。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行政确认

    工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用地、平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行政确认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行政确认

    农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13小点: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农科教相结合的优势,扶持农业企业研发机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建立“公益性推广、社会化创业、多元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行政确认

    农业科技科

     

    5

    泉州市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    第5点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对外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九小点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行政确认

    农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表二:行政裁决(共1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等争议处理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提请省或者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者批准。经批准,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进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并享有不低于该科学技术成果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百分之五十。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可以提请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者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净收入返还单位。

    行政裁决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含4个子项)

    1.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综合管理科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09号)
        第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第五条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表四:其他行政权力(共5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0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奖励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第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等违反程序予以奖励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二十小点  设立市政府企业创新奖。市政府企业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授予的最高荣誉,用于表彰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效率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市政府企业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家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130号)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企业创新奖的评选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机构依托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实行二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机制。

    其他行政权力

    工业科技科

     

    3

    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

     

        1.《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2.《福建省科学技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科技评价主要包括科技计划评价、科技计划项目评价、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评价、研究与服务机构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评价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评审的;
    2.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权力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3.经责令受理扔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1.《财政部 国家财税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

    其他行政权力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表五:公共服务事项(共23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含2个子项)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使用财政性资金。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类

    综合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立项、管理和验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立项、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2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型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
        一、明确工作目标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引进共建“国字号”研发机构或平台8~10家,建设国家级学会服务站等会企协作创新平台300家,在本科院校中重点建设35家以上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18家以上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达500个、800个、240个和200个;高新技术企业2600家,创新型企业60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1000家,众创空间200家,虚拟研究院产业技术分院20家;全省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员63人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7.5件。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8号)。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工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省特殊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审核转报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
        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遴选由福建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福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遴选由福建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1.《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级两种类型,分别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社〔2007〕77号)
        第六条 省级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省科技厅审查批准。
        第八条  拟申报省级实验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流程如下:
        1.乡(镇)政府申报实验区可向省科技厅汇报所在地相关实际情况后,与县科技局联合向上一级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科技厅;
        2.县、市(县级市)和区(设区市所辖区)政府申报实验区可向省科技厅汇报所在地相关实际情况后,向上一级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科技厅;
        3.设区市政府申报实验区可向省科技厅汇报所在地相关实际情况后,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用地、平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号)    (二十六)整合建立产业集中区。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孵化器(含创业园、电商楼宇,下同)等,力争到201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完善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经省发改委、商务厅、数字办认定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参照执行开发区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互联网孵化器由省科技厅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由省科技厅推荐上报国家科技部;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    4.《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科高〔2015〕12号)    第八条  互联网孵化器备案、认定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2.《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
        第三条第二款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本地区科技企业、创客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第五条 科技企业、创客申请创新券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省大仪平台单位的申请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直接受理。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请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的通知》(闽科企金〔2017〕3号);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泉州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含2个子项)

    1.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1.《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2.《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泉科〔2015〕108号)
        六、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泉州市科技局(属泉州高新区“一区八园”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后,再由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上报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科技局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其投资规模等要素进行评估、测算,对其现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由专家组给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再提交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定为市级预认定新型科研机构。经半年运作后,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通过认定,并在泉州市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泉州市科技局正式批复认定。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推荐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 号);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闽科政〔2017〕12号)    二、申报程序    (一)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机构填写《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附上相关辅证材料,按要求报送。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接收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转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闽财教〔2012〕34号)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补贴资金申请,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等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工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9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和权益作价出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
         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培育扶持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企金〔2015〕2号)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实地考察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备案意见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推荐备案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工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工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

    众创(示范)空间申报(含2个子项)

    1.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二、加快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改造一批创客天地。各地要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省科技厅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孵化用房补助;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依法出租或转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农业厅、总工会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5〕122号)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2020年底前建成45家市级及以上众创(创客)空间,其中,各县(市、区)分别建成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1家、市级众创(创客)空间2家,推进全市高等院校建成市级及以上众创(创客)空间5家。    3.《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科〔2015〕150号);    4.《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泉科〔2015〕152号)    八、申报程序。每年评审认定一批以上市级众创空间,并从中择优筛选确定一批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报泉州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其运营情况等要素进行现场考察与评估,由专家组给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再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定为市级众创(示范)空间,由泉州市科技局正式批复认定。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泉州市众创(示范)空间认定

    认定类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组织申报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闽科政〔2006〕73号)
        3、分级试点,共同支持。试点企业工作从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入手,以点带面,分级试点。各市可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企业,从中选择向省推荐试点企业。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省级试点企业,从中选择向国家推荐试点企业。省、市、县(区)共同支持试点企业。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审核转报

     

        1.《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
        (二)经认定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
        (三)经认定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非商业用途进口科普影视作品;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举办的经认定的各类科普活动;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事业的捐赠。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第二大点第三小点  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三大点的第二小点  举办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普活动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接受申请后,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

    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机制,支持企业进行核心技术专利化。企业进行核心技术专利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2.《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成果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

    审核推荐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战略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申报和承担政府各类科学技术开发项目。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点战略联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科政〔2009〕46号)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二)联盟试点申报程序:申请联盟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成员情况、组成要素、主要目标、工作任务、科研投入、合作机制、管理机构等)一式三份,并将联盟章程、合作协议(复印件,盖核对章),于每年6月30日前由设区市科技局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省科技厅。第一批联盟试点申报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前。其中:农业、工业、社发领域的联盟构建分别向省科技厅农业处、高新处、社发处申报,其它领域的向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申报。省科技厅组织择优确定试点联盟,并授予“省ⅹ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牌证或证书。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审核推荐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5〕42号)
        第十二条  各设区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平台申报、推荐和平台建设运行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进行指导,组织制定各类平台评估指标,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分为资格评估和绩效评估。
        3.《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2〕29号)
        第二部分第(二)点  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对经科技部立项或省科技厅评估认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资助。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    第二部分第(二)条  推动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集约化,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09〕7号)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并附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以及有关资料外,应同时提交财务决算、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福建省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匾牌。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核转报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
        第二部分第(二)条  推动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集约化,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07〕19号)
        第十条  评估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获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优先获得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支持和鼓励,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转报

    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使用财政性资金。
        2.《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科计〔2015〕54号)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闽科计〔2015〕44号)。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综合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20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单位的审核推荐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海洋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的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挥各类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效应。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科农〔2013〕45号)    第四条  进一步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农民创业园区建设,启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计划,用三年时间建设一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农〔2014〕4号)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1.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2.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咨询,园区认定、验收和授牌。3.指导科技成果对接工作,引导涉农高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内企业合作,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4.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园区之间交流。    第十条  园区申报立项程序 按照“县级政府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立项”的程序组织申报省级园区,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建1-2个省级园区。1.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农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1

    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
        一、建立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定期组织企业申报和入库评审。对当年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列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梯队,实施“一企一策”重点帮扶,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工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

    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试点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    一、创新选派机制,确保精准对接    (三)改进选认方式。对为农户提供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每年认定一次,可连选连任。市、县可参照此做法,选派认定市、县级科技特派员。    二、实行分类扶持,规范项目管理    (六)规范项目管理。科技特派员项目和星创天地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申报科技特派员计划项目和星创天地的年度通知,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汇总,设区市科技局统一向省科技厅申报。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    三、实行分类扶持,规范项目管理    (二)实行分类扶持。…三是科技特派员公共服务平台补助。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创办的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绩效评估,按取得的成效给予20~25万元奖励。四是对影响和成效特别重大的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可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星创天地”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科〔2017〕253号)    (二)申报流程    1.“星创天地”建设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后,填写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2.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填报“星创天地”信息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农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

    科技特派员申报(含2个子项)

    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选任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
        一、创新选派机制,确保精准对接
        (二)拓宽选派渠道。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供需精准对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有相关农业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经验的人员。
        (三)改进选认方式。对为农户提供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每年认定一次,可连选连任。市、县可参照此做法,选派认定市、县级科技特派员。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
        二、创新选派机制,拓展产业范围
        (二)改进认定方式。建设科技特派员人才库,建立科技特派员登记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法人及个人,登录“国家科技特派员网”进行登记。对深入企业、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组织发挥整体优势,组成团体科技特派员,以科技人员联合体或法人科技特派员的形式参与科技服务与创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任期至少一年,可连选连任。县(市、区)可参照此做法,选派认定县级科技特派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公共服务事项认定类

    农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审核转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    一、创新选派机制,确保精准对接  (三)改进选认方式。对为农户提供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每年认定一次,可连选连任。市、县可参照此做法,选派认定市、县级科技特派员。

    公共服务事项审核转报类

    农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表六:政府内部审批(共1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1.《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字 〔2007〕476 号)
        第五条  科技进步考核是对全国县(市)政府推进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科技进步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科技部在考核年发布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对县(市)前两个年度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2.《科学技术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11〕309号)
        (十四) 强化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加强对县(市)党委和政府重视科技工作程度和科技管理能力的考核,建立地方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3.《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科技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83号)
        附件第8项由“行政监督检查”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农业科技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表七:其他权责事项(共6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2

    拟订全市科学技术政策措施

     

    政策法规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3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二、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发展规划

    机关各业务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科技评估和统计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检查。负责相关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除著作权外)等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其他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承担信访工作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检查。负责相关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除著作权外)等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5.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6.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7.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8.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9.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10.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1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13.打击报复信访人;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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