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6-01-12 17:10 浏览量:

  泉科规〔2026〕1号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5〕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9日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泉州市创新生态体系,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服务企业,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作用,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5〕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培育发展服务机构,管理和监督创新券使用等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先用先得原则。

  二、服务机构

  (四)本规定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中试服务平台(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机构。

  (五)服务机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

  2.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相应资质和能力条件,主要开展科技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业务,具有5人及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六)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通过泉州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https://kjcxq.qzdsj.net/)申请成为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具体流程为:先进行注册,然后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包括,①单位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②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表;③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④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⑤诚信承诺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研究,将通过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无异议后正式发文明确。

  (七)服务机构有效期三年,需新增服务内容的,可通过信息管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三年内对服务机构申报资质进行动态核验,如发生变化将随时采取应对措施。服务机构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创新券申领

  (八)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泉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连续生产经营2年以上,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上年度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3.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其主营业务或开展的研发活动具有直接相关性;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九)申领程序

  1.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企业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后,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并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申领创新券;

  3.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4.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完成后,企业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

  (十)创新券与申领的购买服务合同为一一对应关系,不得转让、买卖或使用到其他项目上。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四、使用与兑现

  (十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1.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2.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3.技术许可: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4.技术咨询: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的服务,以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测试验证、样机试制、产业化中试、数字化应用等服务。

  (十二)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2.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3.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4.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5.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6.已申请或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立项的创新活动。

  (十三)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在收到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技术交易额70%资金及创新券后,可按要求申请兑现创新券。

  (十四)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备的服务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付费发票、转账回单等凭证;

  2.服务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十五)服务机构申请兑现,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报《泉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与服务合同相对应的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等凭证;

  2.服务结果凭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验收确认书;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相关凭证;

  3.可提供其他创新成果凭证,如专利(专利申请受理)、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佐证服务成效的凭证材料;

  4.其他根据审核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五、立项和拨付

  (十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常态化受理服务机构申请、创新券申领、创新券兑现等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拟纳入服务机构、拟资助项目名单及拟兑现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申报、创新券申领、创新券兑现等项目进行承办、审核。

  (十八)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资助创新券项目立项通知和纳入服务机构通知,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十九)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创新券,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以及孳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申请创新券业务。

  1.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服务机构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3.采取虚构购买科技服务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4.获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立项兑现后,企业再以同一份技术合同申请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

  5.其他经审查发现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二十二)本规定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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