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规〔2025〕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加大对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培养力度,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A类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每年遴选200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支持科研起步阶段的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自由探索研究,注重对基础研究青年科技人员的培育。
B类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每年各遴选150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支持来自企业的青年科技人员,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自由探索研究,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加大对技能型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每年遴选50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且聘在技能岗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报B类项目。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四条
(一)项目定位和资助目标
育成项目旨在发挥导向作用,资助引导我省青年科技人员,面向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研究,推动科技人员培养和技术创新,支撑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项目。项目总体定位属性和资助目标如下:
A类项目。
B类项目。
(二)项目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具有坚实的理论或实践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
2.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男性未满32周岁,女性未满35周岁。B类申请者中的技能型科技人员,年龄可以放宽3周岁。
3.A类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且有两年及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B类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学士学位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且有两年及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4.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福建省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在依托单位)。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原则上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未来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同时还需是规模以上企业(软件等行业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人应是企业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是企业重点培养的科研或技术骨干。B类申请者中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应当是所在单位的技术骨干,且聘任在技能岗位的人员。
5.申报人尚未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已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不得申报。已入选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
1.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3.通过依托单位遴选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至依托单位;
4.依托单位对申报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单位(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等);
5.受理单位按照限额推荐指标择优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推荐项目。
第三章 审核与评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四章 公示与立项
第八条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1.材料支出: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支付的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支付的费用;
3.会议、差旅、合作交流支出: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相关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付的费用;
4.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讯、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支付的费用;
5.与执行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负责人因调离本省、长期出国(境)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一般应按终止或撤销办理,由申报时的依托单位按程序退回剩余经费;负责人调动到省内其他单位,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且变更后单位可以支撑保障其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允许其变更依托单位,剩余经费由原依托单位按程序转拨至现依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研究内容的,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6个月提出变更申请,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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