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相关精神,聚焦并破解公益类事业单位在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收入、绩效奖励等关键问题,福建省科技厅联合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等6家厅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了《福建省关于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的福建省事业单位(涵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以下统称管理单位)。针对管理单位利用已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的科研仪器,对外提供科研支持或创新服务并取得服务收入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三、内容及说明
(一)优化服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实施细则》界定了管理单位在主管部门备案、制定绩效激励办法、开展对外服务、上报实施情况、发放绩效奖励等一系列流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强调了管理单位需对绩效奖励分配办法、合同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此外,该细则也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督促并组织本系统管理单位开展开放共享工作、对管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汇总绩效奖励数额等。
(二)明确收费原则,完善预算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管理单位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收费。同时,管理单位需合理预估当年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其中,公益一类单位获取的相关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其支出则通过部门预算进行安排;公益二类单位取得的相关收入属于单位事业收入,应按规定为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且收入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三)明确收入用途,创新奖励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服务收入可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收入。管理单位可在服务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应缴纳税费后的结余部分,用于对实验技术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等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比例具体由管理单位决定。管理单位绩效奖励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管理,绩效奖励虽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于次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追加。此外,绩效奖励不纳入计算及计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 。
(四)鼓励对台服务,促进闽台融合
《实施细则》积极鼓励管理单位充分利用省大仪平台,为台胞、台企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将这一指标纳入省科技厅组织的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评分指标体系中,给予倾斜支持,推动闽台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五)强化评价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使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的单位以及依靠财政资金投入建设、购置、研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加入省大仪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参与评价考核。同时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将由省科技厅向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巩慧明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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