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200-2023-00111
    • 备注/文号:泉科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2
    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异地研发孵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3-10-20 16: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促进异地研发孵化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促进异地研发孵化若干措施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泉州市促进异地研发孵化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开放创新、智造未来”,支持泉州市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到科创资源丰富的城市建设异地研发孵化机构(平台),高效嫁接利用先进地区、科创高地优势创新资源,强化我市产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制定如下措施。

      一、本措施所指的异地研发孵化机构(平台)

      包括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园区飞地孵化基地、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等四种类型。

      二、支持企业到创新资源丰富的城市设立异地研发中心

      (一)对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给予申报单位30万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异地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费用、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对经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泉州母公司,在异地设立研发中心购置的研发设备,可纳入泉州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设备购置补助范围,由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对企业在异地设立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计入泉州母公司,享受我市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对异地研发中心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的通知》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支持产业园区到科创资源丰富地区建设飞地孵化基地

      (四)对经认定的“飞地孵化基地”,给予申报单位最高100万的奖励。奖励资金拨付按照发文认定后拨付60%;第二年评估合格后,拨付4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五)支持我市产业园区与异地乡贤机构合作共建“两地双园”,吸引一线城市资本及乡贤企业回归,投资我市中小创新型企业,加快科创成果泉州产业化,形成“飞地园区研发孵化、泉州园区转化落地”的两地双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服务绩效奖励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六)鼓励园区飞地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机构为异地研发孵化平台入驻企业招引创新人才提供招才引智、办理社会保险等人才服务,减轻企业异地引才成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

      (七)对经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补助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八)对经认定的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九)支持泉州市企业通过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创新工作站与异地高校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可申报享受泉州科技创新券、“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五、支持开展异地研发柔性引才

      (十)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依托异地研发孵化机构引进创新人才,支持以顾问指导、项目合作、挂职兼职、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柔性引才。对在泉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可申报市引进类高层次人才,从正式认定满一年后开始,由受益财政按人才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6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异地研发孵化机构聘用的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港湾计划”相应工作生活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异地研发聘用人才,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

      本措施所涉条款由市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分别负责解释。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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