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200-2024-00093
    • 备注/文号:泉科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8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4-11-28 10:39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石狮市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现将《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2〕5号)《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16号)及《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市科技创新专项中统筹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专项经费管理遵循“市场引导、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乡村振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管理专项经费。

      (一)市科技局职责

      1.发布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计划、星创天地备案认定和补助项目申报通知,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2.组织选认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特派员考核,会同财政局划拨工作经费;

      3.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和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

      4.提出专项经费使用分配方案,组织做好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职责

      1.会同市科技局从年度市科技创新专项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2.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决算;

      3.指导和督促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县(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科技部门职责

      1.负责对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担的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2.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进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目标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及时拨付专项经费;

      2.会同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展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审核;

      3.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经费统筹用于经选认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工作站建设工作经费、正向激励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补助项目经费、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经费。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1.对经认定的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按照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服务单位,同一年度被列入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人员不重复安排补助经费;

      2.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照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统筹用于工作站运行和建设费用;

      3.科技特派员正向激励工作经费,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县(市、区)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实绩考核,按评分排序前三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县(市、区)科技管理公共经费、补充县(市、区)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科技特派员。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经费

      1.对省、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年度预算计划数量择优遴选,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项目经费参照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统一拨付到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2.对省、市级团队或法人科技特派员聚焦乡村振兴和产业转型需求,围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创业服务、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示范的项目,按照年度预算计划数量择优遴选,经专家评审,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项目经费参照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统一拨付到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三)对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市级星创天地,按照星创天地绩效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经费补助。项目经费统一拨付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统筹用于星创天地运行和建设费用。

      (四)组织开展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他工作。对于带动性、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

      已获省级补助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补助。

      七、个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等,并在额度内据实报销。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培训费:指为服务单位组织技术培训活动的授课费(含科技特派员本身及邀请其他人员)、资料费、材料费、场租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在限额内予以报销,需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作为报销佐证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交通差旅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单位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技特派员自行驾车往返服务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驻地到服务单位目的地的实际距离,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同费用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车辆费用不得报销。相关票据经科技特派员本人及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保险费:指在服务期限内购买科技特派员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凭商业保险单报销,保险费总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八、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经费中的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等费用既可按照规定范围据实报销,也可选择年度包干。选择年度包干可根据年度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对应工作经费额度的50%实行年度包干,服务单位应及时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账户。工作经费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保险费等费用予以实报实销,总额控制在所对应的工作经费额度的剩余比例范围内。

      九、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参照泉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十、市科技局结合年度资金保障与工作安排等实际情况,另行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明确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方向、流程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十一、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服务单位或承担单位,并将财政支付凭证报市科技局备案,当年度未拨付的县(市、区)当年度正向激励考评经费投入不得分;服务单位应在考核期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科技服务报销明细账备案,当年度未拨付将收回工作经费,取消3年申报资格。

      十二、获得专项经费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十三、专项经费需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明确科技特派员在专项经费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在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科﹝2019﹞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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