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200-2026-00087
    • 备注/文号:泉科规〔2026〕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21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6-10-21 15:57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21日

      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依托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共享福建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库”)资源,为全市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科技活动提供决策服务的专家资源库。

      (二)本规定所称的专家分为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三种类别,并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三)市科技局负责专家资源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专家使用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可委托相关科室(单位)分工负责专家库的日常抽取使用、入库推荐审核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县(市、区)科技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专家的推荐、使用联络及跟踪服务工作。

      二、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一)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我市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优先;

      (3)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列入项目管理失信“黑名单”,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4)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市政府经济顾问组专家、部分产业紧缺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在时间和精力上确保能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2.专业条件:

      (1)技术类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验收通过的中央或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青年博士,或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2)财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管理类专家。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二)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和交换共享等方式

      1.公开征集

      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征集通知或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等官方载体发布公开征集公告,组织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拟推荐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后,统一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市科技局应及时跟踪掌握本市专家在省级专家库的入库情况及参与科技评审活动的情况,做好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2.主动邀请

      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市科技局可直接邀请其入库,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签署承诺书后,推荐纳入省级专家库。

      3.入库申请

      遵循自愿原则,专家可自行通过在线注册,按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熟悉学科、职务职称、科技工作经历、主要成就、相关研究成果等内容,并上传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等相关附件。专家入库实行无纸化,全程在线办理。

      4.交换共享

      市科技局与省科技厅及省内其他设区市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交换共享原则,从省级专家库中积极吸纳符合我市需求的专家参与本地科技咨询活动。

      三、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一)动态管理。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专家应及时登录系统填写更新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经省级审核后予以实时更新。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冻结后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通过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二)专家出库。专家出库按照省级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保证完成相关工作的;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咨询资格,存在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4.履职评价为不及格的;

      5.未能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的;

      6.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7.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8.其他不适宜再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三)专家推荐单位原则上为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报告所推荐的在库专家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

      四、专家使用管理

      (一)随机抽取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委托评审验收、中期考核及“双随机”检查等科技项目管理活动所需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其他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的,应严格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由业务归口科室依申请使用。

      (二)使用与抽取相分离的原则。专家使用部门需提前1个工作日将专家使用方案(包括专家专业领域、回避要求、数量等)提交专家抽取部门,同时邀请监督部门全程监督,抽取部门按照方案要求以1:3的比例随机抽取候选专家,由专家使用部门按照抽取的序号依次与候选专家联系,并记录联系情况,对不能参加的应注明原因,直至确认参加专家数量符合要求,最终正选专家名单由抽取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共同签字确定,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联系情况和专家确认表提交至专家管理部门,形成全过程留痕存档,确保专家抽取过程公开透明,以上全过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如遇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技术领域不能满足具体业务要求的,可由使用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特邀等方式遴选专家(特邀专家须符合入库条件,并事后按程序推荐纳入省级专家库管理)。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活动不超过10次。

      (三)回避原则。专家使用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与被评审对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抽(选)取专家时应予以回避。

      2.与被评审对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关系之一:(1)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直系师生关系(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与所指导学生);(3)同一单位任职或存在合作、竞业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专家主动声明后应予以回避。

      3.被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四)同行评议原则。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且需要一定比例的市外专家参与评审。

      (五)专家评价原则。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质量规范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表现优秀和表现不佳的专家;对专家评审过程中异常现象要予以记录和报告,专家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专家评价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专家管理部门,作为后续专家抽取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分类使用原则。专家按信用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专家信用等级,逐步在以下环节进行应用:

      1.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专家具有参与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资格;

      2.重大科技评价、咨询活动,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的专家;

      3.科技评价、咨询活动需要指定专家组组长的,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的专家。

      五、专家权利和责任

      (一)经确认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享有参与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的权利。入库专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并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专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有权对科技咨询等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二)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咨询评审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从接受邀请到评审结束,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相互交流或串通。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3.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4.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评审开始后,手机应关机或静音并交由专家使用单位统一保管,如确实需进行通讯时应向专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获得允许后方可进行通话。

      5.专家参加评审应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本规定的相关义务,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六、诚信监督管理

      (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后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专家库的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省级专家库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专家库严禁作为商业用途。

      (三)专家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专家资格、上报省科技厅建议永久性取消专家资格、停止享受科技奖补政策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通报批评:适用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的行为。第3次违规,按阶段性取消资格处理。

      2.阶段性取消专家资格:适用于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违反基本要求的行为,包括弄虚作假获取资格、不公正评价、泄露评审信息、擅自留存资料、干预评审或未回避造成不良影响、擅自委托顶替、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失职尚不够严重、擅离职守等。首次取消12个月;第2次违规,取消24个月,第3次违规,报省科技厅建议永久取消。

      3.上报省科技厅建议永久取消:适用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评审公信力的行为,包括索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回避并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组织协助接受请托干扰评审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4.停止享受科技奖补政策并纳入严重失信记录:具有严重失信行为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并公告,被审计、纪检监察等查处并通报,被相关部门正式文件查处,因严重科研不端被撤稿或取消评审获奖资格并通报,以及其他经核实告知的严重违规。纳入泉州市公共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惩戒期限与取消资格期限一致;永久取消的,长期惩戒。

      (四)适用说明

      1.处理由市科技局结合性质、情节、后果、过错、整改等,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确定。

      2.期限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届满自动恢复;作出决定前,应书面告知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决定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

      3.因违规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不服处理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或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建立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的长效监督机制。对入库推荐、专家遴选、专家评审等流程在线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26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22年5月30日印发的《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泉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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