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200-2026-00097
- 备注/文号:泉科规〔202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23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23日
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规定
为保证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泉州市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产业重大创新需求,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为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科技引领和支撑。
(二)重点研发计划按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布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向。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承担完成具体研发任务。
(三)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目标导向、任务牵引、研用一体、开放创新、目标管理、强化绩效”的原则,强化政产学研高效协同的有组织科技创新机制。
(四)重点研发计划强化与我市基础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发展等各类科技计划统筹协调,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有效衔接,与科创投资基金对接联动,促进资源共享共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五)依托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利用省级专家库资源,实现项目申报、查重、评审、立项、验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二、各方管理职责
(六)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重点专项设立和组织管理,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根据实施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七)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区域项目审查推荐和监督管理,落实配套支持和协调保障工作。
(八)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参与单位按分工安排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重点专项部署
(九)市科技局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和相关规划,聚焦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摸清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和科技资源情况等,形成研究报告,提出重点专项布局建议,经咨询论证后,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研究设立重点专项。
(十)重点专项设立后,市科技局编制发布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聚焦产业急需攻克的共性技术、关键材料、核心部件、重大装备及重点产品等,前瞻布局事关未来发展的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为项目建议征集、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立项等提供依据。
市科技局根据产业需求变化、技术演进迭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建议等,对技术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组织实施机制
(十一)重点研发计划建立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组织实施机制,提升重点专项和项目实施绩效。
(十二)市科技局组织我市创新联合体、高能级科技平台依托单位以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业等“链主单位”,联合产业链、创新链上下游协作单位,对优势领域和重点方向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采取“项目群”的方式一体化组织实施,并在项目选题、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重点专项部署,结合产业创新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实施产业技术难题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需要,可采取产学研合作、“揭榜挂帅”等组织模式。“揭榜挂帅”项目应由应用需求方和研发提供方联合申报,原则上由应用单位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应明确任务分工和各方职责,实行“中期评估”和“里程碑式”管理,确保研发与应用顺畅衔接。同一项目有多家科研能力相当的单位竞争申报,但采用不同技术路线的,可采取“赛马制”组织实施,即先平行立项给予首期资助,后续根据阶段性考核情况择优支持。
(十四)项目主要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目标任务明确、组织程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相对明确的项目,应用场景清晰、典型示范区域或行业特征明显的项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等,可通过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从优势单位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五)项目由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共同投入支持。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100万元至300万元,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财政资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结合项目立项、关键节点考核、项目验收等情况,采取资助资金分期拨付方式,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1.实行“中期评估”管理的项目,立项后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拨付首期经费,中期评估合格的,按约定拨付后续经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暂停后续拨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的,拨付后续经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整改效果不佳的,视情况终止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实行“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立项后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拨付首期经费,每次阶段性考核通过后,按约定拨付后续经费,项目验收前累计拨款不超过资助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尾款。阶段性考核不通过的,可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按约定拨付后续经费;复核不通过的,终止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实行“赛马制”管理的项目,立项后每家单位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拨付首期经费,每次阶段性考核后按约定淘汰一定数量的项目,继续支持剩余项目,对考核后决定继续支持的项目按约定拨付后续经费,项目验收前累计拨款不超过资助总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尾款;阶段性考核被淘汰的,终止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申报与立项
(十六)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面向我市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公开征集项目选题建议,经专家咨询评选,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实施机制、资金要求、实施周期等。
项目应围绕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问题,一体部署研发和转化任务,明确具体研发内容和应用场景,设定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重点突出关键核心技术、标志性成果及应用实绩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安排预期性指标,一般不把论文、专利数量、企业经营效益作为约束性指标。
(十七)指南编制完成后应公开征求意见,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发布。发布指南时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申报截止之日,原则上不少于40天,定向类、应急类项目可适当缩短申报时限。
(十八)项目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是泉州区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具备必要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良好,符合指南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相关参与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任务分工、考核指标、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泉州市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在满足外拨资金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外拨资金监管。
(十九)项目申报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在职人员,且实际主持项目研发工作的科技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和领导能力,能保障充足时间参与项目实施,科研信用良好,符合指南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支持优秀青年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十)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级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查推荐。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进行形式审查。
(二十一)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可采取会议、网络、视频等组织形式。评审专家通过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和答辩质询等方式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对项目研发内容、技术路线、团队能力、条件保障和经费预算等进行综合评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赛马制”的项目,专家评审应提出建议。
(二十二)市科技局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开展现场考察,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运营管理、科研平台建设、应用场景构建、科研团队组建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核验,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二十三)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项目立项决策机制,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结合年度科技工作安排、财政资金预算等,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二十四)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发布立项通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二十五)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相关县级主管部门等签订项目任务书。涉及多单位合作研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相关参与单位另行签订技术合同(协议)作为执行依据。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通知等为依据,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关键节点、实施周期、经费预算以及相关管理职责等。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市科技局按约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首期经费。
六、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二十六)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市科技局、县级主管部门和受托专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七)落实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直管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下同)。市科技局进行汇总分析,作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做好项目关键节点考核评估工作。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和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投入使用和实施管理情况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市科技局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考评结果,并做好后续拨款、督促整改、评估复核等工作。项目终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九)项目实施中,项目主要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其他事项需调整、变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确需变更,且承接单位和人员具备相应的科研与组织管理能力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2.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届满60天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3.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对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说明。
4.项目总预算和经费使用变更,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申请变更应针对拟变更的事项说明原因和依据,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对于重大变更事项,市科技局可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变更事项批准后作为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的依据。
(三十一)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项目:
1.因不可抗力因素,技术自身风险以及市场、政策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2.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中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产生重大风险的;
3.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
(三十二)项目终止应履行审批程序。项目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相关管理部门,项目需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重大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市科技局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专家提供专业咨询。
市科技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应予终止的,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或直接进行审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项目终止申请职责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倒闭或重大突发情况,无法履行相应报告和申请职责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十三)项目终止后,应停止后续拨款,进行资金清算,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并视情况区别处理:因不可预见因素或非主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相关责任主体已履行勤勉义务且无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予以免责;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和违规的,对相关责任主体严肃处理。
(三十四)项目执行期满后(包括经批准延期时间,下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执行期满后90天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项目执行期内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三十五)项目验收材料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受理和审核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可采取同行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应用单位评价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经批准的变更事项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成效、经费投入与使用、实施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重点突出对关键核心技术、标志性成果及应用实绩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
(三十六)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或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且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取得良好成效,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合规,科研诚信良好,为验收通过。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
(2)拒不配合验收工作,或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研伦理等问题;
(3)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
(三十七)验收通过的,按约定拨付尾款,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验收不通过的,尾款不予拨付,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并视情况区别处理:因不可预见因素或非主观原因导致验收不通过,相关责任主体已履行勤勉义务且无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予以免责;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和违规的,对相关责任主体严肃处理。
七、监督与评估
(三十八)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市科技局对县级主管部门、受托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相关咨询专家、科技人员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监督评价,对项目评审立项、组织实施、过程管理、验收考评、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县级主管部门、受托专业机构按管理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监督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日常监督。
(三十九)监督工作可采取双随机抽查、关键节点考核、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形式,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作统筹,避免重复检查。监督工作应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整改。
(四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工作的协同。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反馈。
(四十一)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监管。构建全过程科研诚信监管机制,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以及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风险的项目,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四十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因技术探索性强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相关责任主体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免责,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查的不合理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
(四十三)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在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作为项目任务承担、资源配置及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
(四十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八、附则
(四十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约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的,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
(四十六)咨询专家的遴选使用、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涉及科技安全、保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七)本规定自2026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工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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