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800-2015-00114
- 备注/文号:泉科〔2015〕1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1-04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泉州开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已经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布,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1项、公共服务事项28项、部门责任事项45项。现将“三张清单”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局机关各科室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外或超出规定权限实施行政权力事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科室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对不按责任清单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有关部门将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张清单”已按照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布时间的先后,在市科技门户网站“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栏目挂网公开。
附件:1.泉州市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
2.泉州市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3.泉州市科技局责任清单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确认(共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2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3 |
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4 |
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13小点: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农科教相结合的优势,扶持农业企业研发机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建立“公益性推广、社会化创业、多元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
|
5 |
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表二:行政裁决(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等争议处理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含4个子项) |
1.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科学技术普及法》 |
|
|||||
2.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
|||||||
3.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
|
|||||||
4.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
|
|||||||
表四:其 他(共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
2 |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
||||||
3 |
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1.《科学技术进步法》 |
|
||||||
4 |
行政复议 |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复议法》 |
|
附件2
泉州市科技局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实施部门 |
服务 |
备 注 |
1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
市财政局 |
企业、事业单位 |
|
3 |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第八条; |
无 |
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
4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无 |
企业 |
|
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
|
市科学技术局 |
认定认证类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无 |
企业 |
|
6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第六十条; |
无 |
企业 |
|
7 |
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审查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4项;2.《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第三条、第五条。 |
无 |
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
8 |
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9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8项;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10 |
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 |
无 |
企业 |
|
11 |
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 |
无 |
其他组织 |
|
12 |
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遴选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13 |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14 |
国家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14年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4〕17号);2.《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做好2014年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科技部平台申报推荐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科政函〔2014〕13号);3.《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14年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闽委组办〔2014〕5号)。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15 |
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 〔2007〕476 号)第五条、第七条 、第八条; |
无 |
其他组织 |
|
16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2项; |
无 |
其他组织 |
|
17 |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闽科农〔2014〕4号)第十条。 |
无 |
其他组织 |
|
18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科技进步法》第十五条;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国家科技奖采用限额推荐,省厅每年度只推荐我省上一年度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 |
19 |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第十四条。2.《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一条;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福建省科技奖采用限额推荐 |
20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20项; |
无 |
法人 |
|
21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 |
无 |
法人 |
|
22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 |
无 |
法人 |
|
23 |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9号); |
无 |
企业 |
|
24 |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推荐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通知》(闽科财〔2014〕17号); |
无 |
企业 |
|
25 |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 |
|
市科学技术局 |
备案类 |
1.《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无 |
企业 |
|
26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
|
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转报类 |
1.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3.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08〕31号。 |
无 |
企业 |
|
27 |
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
|
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类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91号)。 |
无 |
企业 |
|
28 |
新型科研机构认定 |
|
市科学技术局 |
认定类 |
1.《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二点、第三点;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附件3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科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⒈《科学技术进步法》 |
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拟订全市科学技术政策措施 |
政策法规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
|||
3 |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
其他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4 |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综合管理科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5 |
二、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
1.《科学技术进步法》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3.《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
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 |
发展规划 |
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6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7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 |
|
|||
8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9 |
三、组织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体制,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 |
⒈《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
新型科研机构认定 |
公共服务 |
重点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 |
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
公共服务 |
工业科技科 |
|
|||
11 |
四、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5.《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2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
|||
13 |
国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4 |
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
|||
15 |
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
|||
16 |
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
|||
17 |
四、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
6.《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060号);7.《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2012〕7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9.《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10.《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
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 |
行政确认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18 |
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业科技科 |
|
|||
19 |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 |
公共服务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0 |
五、负责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负责科技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管理科技事业发展基本建设。 |
⒈《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通知》(闽科财[2014]17号)⒉《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工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 |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有关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1.《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2.《科技部农业部等六部门 “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2]760号)3.《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9号)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5.《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 |
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审查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2 |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
|||
23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农业科技科 |
|
|||
24 |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农业科技科 |
|
|||
25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重点办 |
|
|||
26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重点办 |
|
|||
27 |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有关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 |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重点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 |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工业科技科 |
|
|||
29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工业科技科 |
|
|||
30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
行政确认 |
重点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
31 |
七、组织协调开展科技兴市(县)工作,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社会发展等科技工作。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
公共服务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 |
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业科技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33 |
市级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业科技科 |
|
|||
34 |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检查。负责相关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除著作权外)等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1.《统计法》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5 |
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成果管理科 |
|
|||
36 |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
行政权力其他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的;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等违反程序予以奖励的;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
37 |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 |
行政权力其他 |
工业科技科 |
|
|||
38 |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检查。负责相关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除著作权外)等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1.《统计法》 |
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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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 |
行政权力其他 |
成果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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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复议 |
行政权力其他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3.经责令受理扔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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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科技评估和统计 |
其他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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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营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
⒈《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 |
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遴选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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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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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国家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推荐 |
公共服务 |
综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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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号) |
承担信访工作 |
其他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5.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6.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7.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8.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9.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10.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1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13.打击报复信访人;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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