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800-2015-00115
    • 备注/文号:泉审改办〔201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3-26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5-03-26 10:59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70号文)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科学技术局保留行政权力11项。具体为:行政确认5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监督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泉政文〔2014〕251号文废止,原泉政文〔2014〕251号文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继续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保留在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接受监督。

    实行属地管理的事项,市级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特殊情形或跨区域的事项,市级部门仍可直接行使相关职权。

    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确认(共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九小点  推动研发平台建设提升和共享。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2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用地、平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3

    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4

    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13小点: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农科教相结合的优势,扶持农业企业研发机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建立“公益性推广、社会化创业、多元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5

    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
        第5点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对外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九小点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表二:行政裁决(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等争议处理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提请省或者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者批准。经批准,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进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并享有不低于该科学技术成果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百分之五十。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可以提请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者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净收入返还单位。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含4个子项)

    1.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09号)
        第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第五条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表四:其 他(共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0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奖励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第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2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二十小点  设立市政府企业创新奖。市政府企业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授予的最高荣誉,用于表彰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效率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市政府企业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家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

    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2.《福建省科学技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科技评价主要包括科技计划评价、科技计划项目评价、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评价、研究与服务机构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评价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4

    行政复议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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