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5-0800-2017-00111
    • 备注/文号:泉科〔2017〕1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01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7-08-02 09:29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发改委等部门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审改办〔201719号)文件精神,我局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2大项、公共服务事项共20大项,现将“两张清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泉州市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 

    2.泉州市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81

    附件1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确认(共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泉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九小点  推动研发平台建设提升和共享。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2

    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用地、平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3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4

    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
       
    第三大点第13小点: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农科教相结合的优势,扶持农业企业研发机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建立“公益性推广、社会化创业、多元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5

    泉州市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2.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
    5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对外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
    第三大点第九小点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表二:行政裁决(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等争议处理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提请省或者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者批准。经批准,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进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并享有不低于该科学技术成果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百分之五十。
    2.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可以提请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者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净收入返还单位。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4个子项)

    1.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09号)
    第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第五条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表四:其 他(5)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0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奖励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第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2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三大点第二十小点  设立市政府企业创新奖。市政府企业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授予的最高荣誉,用于表彰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效率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市政府企业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家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

    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评价)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2.
    《福建省科学技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科技评价主要包括科技计划评价、科技计划项目评价、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评价、研究与服务机构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评价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4

    行政复议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1.《财政部 国家财税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

    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附件2

    泉州市科技局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
    对象

    备 注

    1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含2个子项)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176)

    企业、事业单位

     

    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2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 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

    企业

     

    3

    省特殊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4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

    1.《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第八条;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社〔200777)第六条。

    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5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
    3.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第四条、第五条;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二十六);
    5.
    《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科高〔201512号)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6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2.《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第三条、第五条;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请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的通知》(闽科企金〔20173号)。

    企业

     

    7

    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闽财教〔201234号)

    企业

     

    8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含2个子项)

    1.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认定类

    1.《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 第二点、第三点;
    2.
    《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泉科〔2015108号)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推荐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 号);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闽科政〔201712号)。

    新型研发机构

     

    9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
    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企金〔20152)第九条、第十条。

    企业

     

    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
    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
    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0831号)第八条。

    企业

     

    11

    众创(示范)空间申报

    1.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第二条。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5122号)第二条;

    3.《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科〔2015150号);

    4.《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泉科〔2015152号)。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泉州市众创(示范)空间认定

    认定类

    12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2.
    《福建省科技厅 经贸委 国资委 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组织申报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闽科政〔200673号)第三大点。

    企业

     

    13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
    2.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第二大点第三小点、第三大点的第二小点。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14

    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第一条、第十四条;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闽科奖办〔20163号)第六点。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15

    审核推荐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科政〔200946号)第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16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审核推荐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五条;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542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
    《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229)第二部分第(二)点。

    法人、其他组织

     

    17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十五条;
    2.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第二点;
    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097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18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核转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十五条;
    2.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第二部分第(二)条;
    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0719) 第五条、第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19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转报(包含2个子项)

    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554号)第四条;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闽科计〔201544号)。

    法人、其他组织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法人、其他组织

     

    20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单位的审核推荐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审核转报类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科农〔201345号)第四条;
    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农〔20144号)第五条、第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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