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资〔2021〕14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科规〔2022〕3号)基础上,参照深圳等先进地区科技专家库管理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形成《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规定》。
二、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共涉及4处修改和8处新增:
修改内容:对专家库定义、专家公开征集入库程序、专家诚信监督管理等4处条款进行优化完善,增强定义的准确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新增内容:新增管理类专家类别、专家推荐单位职责、专家管理单位职责等8处条款,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专家信息资源建设、专家库管理与维护、专家使用管理、专家权利和责任、诚信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专家库依托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共享省级专家库资源。
(二)专家信息资源建设。明确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和交换共享等方式入库。
(三)专家库管理与维护。规定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专家出库程序和应当出库的情形。
(四)专家使用管理。规定专家遴选应遵循使用与抽取相分离、评价机制和回避的原则,实行专家信用等级管理;明确其他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的,应由业务归口科室依申请使用;明确开展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应有一定比例的市外专家。
(五)专家权利和责任。约定专家权利和责任,明确入库专家享有独立评审并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专家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接受监督并签订承诺书。
(六)诚信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专家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
(七)附则。规定发布施行时间、有效期限及负责解释单位。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22年5月30日印发的《泉州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泉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泉州市科技局综合科 陈建业
联系电话:0595-2822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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