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科〔2026〕53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4月1日《泉州市勇当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主力军工作小组专题会》会议精神,根据《泉州市“科技副总”遴选和支持办法》相关规定,我市将组织泉州市“科技副总(市外专项)”遴选工作。现面向我市科技型企业征集岗位需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泉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不得为“科技副总”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不得作为需求方参与申报。
(三)此次征集的需求,意向聘用“科技副总”人选须为福建省内、泉州市外的高校院所专家。
二、职责要求
(一)派驻企业承担聘任“科技副总”的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并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具体内容、职责等事项。
(二)派驻企业应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积极与派出单位开展各类科研联合攻关和学生实训培养等合作。
(三)派驻企业要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对“科技副总”的管理和评价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给予派驻企业5万元科研工作经费补助,用于“科技副总”在企业内进行技术研发、管理提升等,包括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培训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等。
(二)派驻企业获取“科技副总”咨询服务,可按相关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派驻企业在申请科技创新保险补贴时,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优先支持保障。
(三)支持“科技副总”履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由“科技副总”牵头与派驻企业实施的3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经申请可按规定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精准提出与福建省内泉州市外高校院所专家合作的“科技副总”需求,汇总本地区需求信息,于6月7日前报送至泉州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对外合作科。
联 系 人:李晓鲲 刘惠萍
联系电话:0595-22579330
联系邮箱:kjrc22579330@163.com
附件:1.泉州市2026年“科技副总”(市外专项)需求征集表
2.泉州市2026年“科技副总”(市外专项)需求汇总表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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